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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2/15
「一行為」不二罰
──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上字第九八號判決

概念索引:行政法/一行為不二罰
關鍵詞: 化粧品衛生管理虛偽誇大廣告行政法上義務單一意思、 相同傳播方法、 招徠銷售接續犯

主旨

廠商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是否出於單一意思,登載或宣播之品項是否同一及其利用之傳播方法是否相同,應於具體個案認定。

相關法條

行政罰法第25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一行為」不二罰。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中廣告行為數之認定,值得讀者觀摩學習。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按長期持續反覆實施之違規廣告行為,在法律上應整體評價為一行為,該持續反覆實施之違規廣告行為,得藉行政機關裁處罰鍰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即因行政機關裁處後,始中斷其接續性,而區隔為一次違規行為,嗣後行為人所為該當構成要件之違規行為,始為另一行為之開始。(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23號判決參照)
(二)相關學說
法律上一行為,係指多次以相同或不同行為態樣來實現法律單一之構成要件,並以此緊密關聯性而透過法律形成一事實行為,或屬持續性或接續性行為,而法律上亦將其評價為單一行為。

三、本案見解說明

廠商基於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不得為虛偽誇大之化粧品廣告之行政法上義務之單一意思,多次重複利用相同傳播方法,登載或宣播虛偽誇大之同一品項之化粧品廣告,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應屬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


選錄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虛偽誇大之廣告。」同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4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化粧品不得於電視、報紙等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虛偽誇大之廣告,其目的在於課予廠商不得為虛偽誇大之化粧品廣告之行政法上義務,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其規範重點應在於刊登招徠銷售關於品項是否同一之化粧品廣告及其內容意涵對於外界及一般消費者所生之影響,是其廣告行為數之認定,自應以化粧品品項及其內容意涵相連結,來觀察判斷其違規之行為數。又因廣告乃集合性概念,一次或多次利用傳播方法為宣傳,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均屬之;而不同刊播媒介,係以不同顧客群為訴求,具有不同閱聽族群(例如:電視台廣告與報紙廣告之閱聽族群應不相同),如廠商基於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不得為虛偽誇大之化粧品廣告之行政法上義務之單一意思,多次重複利用相同傳播方法,登載或宣播虛偽誇大之同一品項之化粧品廣告,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應屬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該多次違規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於主管機關裁處後,始切斷違規行為之單一性。至於廠商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是否出於單一意思,登載或宣播之品項是否同一及其利用之傳播方法是否相同,應於具體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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