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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0/17 |
臺灣光復後浮覆之土地於登記為國有前,倘地政機關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國家於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對其行使塗銷登記請求權時,提出已罹於消滅時效之抗辯,是否有違誠信原則或構成權利濫用
──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九號
曾品傑主編、陳瀅伃彙編
概念索引:民總/消滅時效
主旨
日據時期已登記之土地,因成為河川、水道經塗銷登記,臺灣光復後土地浮覆,於該土地登記為國有前,地政機關有無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使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得以知悉土地浮覆等相關資訊,俾適時行使其權利,攸關國家對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塗銷登記請求為時效抗辯,是否違反誠信原則或有權利濫用情事,自應究明
相關法條
民法第125條、第148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勞臺灣光復後浮覆之土地於登記為國有前,倘地政機關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國家於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對其行使塗銷登記請求權時,提出已罹於消滅時效之抗辯,是否有違誠信原則或構成權利濫用?
(二)選錄原因
本判決表示國家如未踐行正當程序,使原土地所有人得以知悉而可行使權利為土地所有權登記,其主張時效抗辯即有違誠信原則或有權利濫用之情事。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153號裁定牽涉到日據時期曾登記之土地,因成為河川經塗銷登記,於臺灣光復後浮覆者,原所有人主張民法第767條第1項物上請求權是否適用消滅時效之爭議。詳如下列裁定節錄:
「日據時期已登記之土地,因日據後期改採契據登記制度,使登記僅生對抗效力,致該土地登記無法完全體現真正權利之歸屬者,與臺灣光復後所採取之土地登記生效制度有異。故在此種對土地登記效力採行不同之法律制度下,對於未經依我國相關土地法令辦理土地登記之原所有權人,縱其土地於日據時期曾經登記,因成為河川、水道經塗銷登記,嗣於臺灣光復後浮覆,但在未依我國法令辦理土地總登記前,該土地仍屬『未登記』之不動產,其原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末查,臺灣光復後浮覆之土地於登記為國有前,有無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國家行使時效抗辯是否有違誠信或有權利濫用情形,係屬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問題,附此敘明。」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件涉及系爭土地於辦理第一次登記為國有前,地政機關未依法定程序辦理徵詢異議公告,致原土地所有權人無從知悉系爭土地已經浮覆,俾適時行使權利,此際國家對原土地所有人之塗銷登記請求得否為時效抗辯?對此,最高法院指出在此場合,國家依法為時效抗辯,即屬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
選錄
按民法之消滅時效,立法者雖賦予義務人得對罹於時效之請求權為拒絕給付之抗辯,但權利人之權利並不因罹於時效而消滅,為免權利人與義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因義務人行使時效抗辯權而過度失衡或違反公平正義,行使時效抗辯權,應符合民法第148條規定,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且不得有權利濫用情事。日據時期已登記之土地,因成為河川、水道經塗銷登記,臺灣光復後土地浮覆,於該土地登記為國有前,地政機關有無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使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得以知悉土地浮覆等相關資訊,俾適時行使其權利,攸關國家對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塗銷登記請求為時效抗辯,是否違反誠信原則或有權利濫用情事,自應究明。上訴人於事實審主張:系爭土地於89年2月21日辦理第一次登記為國有前,○○地政雖辦理為期15天之公告徵詢異議,然未檢視日據時期之地籍圖、土地臺帳及見出帳等,查明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年籍資料,且公告附表登載之地號為重新編列之○○段第803、806地號,並非日據時期之原211-1、222-1、213-1地號,原土地所有權人吳○之繼承人根本無從知悉系爭土地已經浮覆且進行公告徵詢異議而得行使權利,並非怠於行使權利,被上訴人對伊請求塗銷登記為時效抗辯,使權利義務狀態明顯失衡,違反公平正義等語(見原審卷一155頁以下、第一審卷二117頁以下)。攸關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塗銷登記請求,行使時效抗辯權是否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係屬重要之攻擊方法。原審未於判決書理由項下記載其取捨之意見,遽認被上訴人依法為時效抗辯,並無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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