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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2/25
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八九五號判決

概念索引:行政法/判斷餘地

主旨

教師之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具高度屬人性,行政法院受理此類型政爭訟事件,對於學校本於專業及事實真相之熟知所為之判斷,應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0、92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學校對於教師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性質及司法對此之審查密度。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法院對「適用判斷餘地理論之法律涵攝」事項,所得行使之有限度法律審查,其審查內容不外是「判斷基礎之資訊完足性與正確性是否具備」,以及「判斷過程中相關之程序規範(正當法律程序規範)是否曾被忠實踐履」以及「判斷有無附上可供專業論辯之必要判斷理由說明」。(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61號判決參照)

(二)相關學說

一般認為「判斷餘地」理論,係指對於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論之不確定法律概念法院原則上應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而不加以審查。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一)公立高中以下學校依教師考核辦法對所屬教師所為之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係行政機關依公法上之強制規定,就具體事件所為之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屬行政處分;
(二)教師如認公立高中以下學校所為之懲處決定學校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即得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三)教師之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具高度屬人性,且教師教學等事務之品質優劣,涉及教育專業領域知識,行政法院受理此類型政爭訟事件,對於學校本於專業及事實真相之熟知所為之判斷,應予以適度之尊重,而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

選錄

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教師因學校具體措施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自得如一般人民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向法院請求救濟,業經釋字第736號解釋理由闡釋在案。公立高中以下學校依教師考核辦法對所屬教師所為之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並非基於契約關係所為之意思表示,而係行政機關依公法上之強制規定,就具體事件所為之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核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所定之行政處分;且公立高中以下學校依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5目所為之懲處決定,依前揭司法院解釋理由書所闡示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教師如認學校上開具體措施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即得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而教師之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具高度屬人性,且教師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事務之品質優劣,涉及教育專業領域知識,行政法院受理此類型政爭訟事件,對於學校本於專業及事實真相之熟知所為之判斷,應予以適度之尊重(釋字第736號解釋理由參照),而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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