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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2/06
若合夥解散後,無法依法定程序選任清算人,而合夥人間對各自提出之帳目互有爭執,部分合夥人得否提出清算相關帳目,請求法院裁判結算,並依結算結果請求給付
──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九號

曾品傑主編、陳瀅伃彙編

概念索引:債各/合夥

主旨

按合夥解散後應行清算,該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其過半數決所選任之清算人,依清償債務、返還出資及分配各合夥人應受利益順序為之,此觀民法第694條、第697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699條規定自明。準此,倘合夥人無法依法定程式選任清算人,對各自提出之帳目互有爭執,難以協同進行清算,則部分合夥人為完成清算,返還出資或分配利益,提出清算相關帳目,請求法院裁判結算,並依結算結果請求給付,應為法之所許。

相關法條

民法第694條、第697條、第699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若合夥解散後,無法依法定程序選任清算人,而合夥人間對各自提出之帳目互有爭執,部分合夥人得否提出清算相關帳目,請求法院裁判結算,並依結算結果請求給付?

(二)選錄原因

按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惟若合夥人無法選任清算人,且無法協同清算者,本判決表示此時部分合夥人得提出相關帳目,請求法院裁判結算,以完成清算。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694號判決揭示,合夥解散後,在清償債務之清算階段,倘有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須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後,方得就剩餘財產分配予合夥人,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又合夥解散後,亦必須經過清算程式,方能達返還出資或分配利益之最後目的。另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須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保留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件涉及兩造間訂有與合夥契約性質相似之合作案備忘錄,嗣經雙方合意終止欲進行清算,惟無法依法定程序選任清算人,上訴人得否逕行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其出資之問題。對此,最高法院指出,倘合夥人無法依法定程式選任清算人,對各自提出之帳目互有爭執,難以協同進行清算,則部分合夥人為完成清算,返還出資或分配利益,提出清算相關帳目,得請求法院裁判結算,並依結算結果請求給付,參酌證人證述兩造結算時,對人事薪資互有爭執,以及兩造分別提出系爭專櫃月報表及人事費用明細表等資料為證,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似有請求法院裁判結算之意,應予准許。

選錄

按合夥解散後應行清算,該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其過半數決所選任之清算人,依清償債務、返還出資及分配各合夥人應受利益順序為之,此觀民法第694條、第697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699條規定自明。準此,倘合夥人無法依法定程式選任清算人,對各自提出之帳目互有爭執,難以協同進行清算,則部分合夥人為完成清算,返還出資或分配利益,提出清算相關帳目,請求法院裁判結算,並依結算結果請求給付,應為法之所許。查系爭備忘錄性質與合夥契約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類似,得類推適用合夥規定,既為原審所是認。則以上訴人於事實審主張雙方終止合約後,有進行清算,但人事薪資餘額有爭執,始提起本件訴訟(一審卷一第183至184頁、卷三第137頁背面、第141至142頁、卷五第94至95頁、卷六第21、27頁),並以證人甲、乙證述兩造結算時,對人事薪資互有爭執之證詞(一審卷五第210頁背面至211頁正面、原審卷四第96頁),暨兩造分別提出系爭專櫃月報表及人事費用明細表等資料為證,能否謂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無請求法院裁判結算,並依結算結果為請求給付之意?原審亦將「上訴人主張類推適用合夥章節相關規定請求結算,並請求返還人事薪資之出資餘額225萬5467元,有無理由?」列為兩造之爭點(原審卷三第53頁),命兩造為充分攻防、舉證並為完全之辯論,即應依其請求,而為清算結果之判斷。乃原審徒以上訴人未經清算逕行請求,而為不利上訴人之論斷,即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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