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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2/21
刑事訴訟上訴範圍之認定
──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七九號判決

概念索引:刑事訴訟法/上訴

主旨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允許判決法律效果之一部上訴,滋生實務疑義。本判決表示,對判決一部上訴,苟上訴審判決對上訴部分之認定,不影響原判決關於其他未經上訴部分之認定,即屬合法。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等易刑處分標準,雖與判決之宣告刑不無關聯,例如刑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前段等關於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及方式之規定,須視判決科處之罰金數額多寡而異其適用,但易刑處分標準之決定係受宣告刑拘束,甚至係以之為基礎,但並未反向影響宣告刑之規定,故上訴人聲明僅對原判決所宣告併科罰金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為一部上訴,自屬合法。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刑事訴訟上訴範圍之認定。

(二)選錄原因

闡釋僅對原判決所宣告併科罰金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為一部上訴之合法性。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95號刑事判決則以沒收舉例:「刑事訴訟法第7編之2之『沒收特別程序』,主要係針對沒收參與人財產程序所為規範,其中第455條之27第1項規定『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對於沒收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乃被告違法行為存在,為沒收參與人財產前提要件之一,為避免沒收裁判確定後,其所依附之前提即關於被告違法行為之判決,於上訴後,經上訴審法院變更而動搖該沒收裁判之基礎,造成裁判上之矛盾,非但有損裁判公信力,且滋生沒收裁判之執行上困擾,故對本案關於違法行為之裁判上訴者,其效力應及於相關之沒收部分。反之,沒收係附隨於被告違法行為存在之法律效果,而非認定違法行為之前提,若當事人就本案認定結果已無不服,為避免因沒收參與程序部分之程序延滯所生不利益,僅就參與人財產沒收事項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自不及於本案之判決部分。換言之,在⑴、當事人就本案部分合法提起上訴後,相關之第三人沒收部分,縱參與人未予上訴,仍為上訴效力所及,而取得上訴參與人地位。⑵、參與人若僅就其沒收判決部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並不及於本案判決部分,倘當事人亦未就本案部分上訴,本案判決即已確定。(至本案沒收部分依110年6月16日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得為一部上訴)。」

(二)相關學說

學說見解綜合大法庭見解,檢察官起訴主張數犯罪事實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審判不可分關係,一審判決一部有罪,一部不另為無罪諭知,僅被告就有罪部分上訴,其前端問題,依傳統見解,若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定應論數罪,未經上訴之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並非上訴效力所及;若亦認定為一罪,上訴無理由時,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同非上訴效力所及;僅上訴有理由時,於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與判決有罪部分具審判不可分之關係時,始為上訴效力所及,但實務向認此際上級審法院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審判,然二審法院實可以該部分與有罪部分無審判不可分關係而認非上訴效力所及,故新修正增列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但書就此種情形即明定為上訴效力所不及,減輕當事人及法院之程序負擔,並將經法院判決無罪(含不另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之部分於檢察官未上訴時即脫離案件單一性,無庸再隨有罪部分進行後續刑罰權確定程序。

選錄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即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俾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因未經上訴,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而告確定,依立法理由說明,其旨在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以提升審判效能。故對判決之一部上訴,此部分上訴後裁判之認定,若法律上對其他未經上訴部分具有拘束力,致將影響於該其他未上訴部分者,因上訴部分與該其他部分在審判上具有無法分割之關係,其上訴效力固應及於該其他部分,使該其他部分視為亦已上訴成為上訴審審判之範圍,而無從發生一部上訴之效果,然若於法律上對其他部分無拘束力,即不影響其他未經上訴部分,則二者在審判上既非不可分割,為落實判決得一部上訴之制度設計本旨,自無使其上訴效力及於其他部分之必要,而得一部上訴。要言之,對判決一部上訴,苟上訴審判決對上訴部分之認定,不影響原判決關於其他未經上訴部分之認定,即屬合法,縱該上訴部分法律上應受原審確定判決關於未經上訴部分認定之拘束而受影響,甚或以之為基礎,亦然。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等易刑處分標準,雖與判決之宣告刑不無關聯,舉如:關於刑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及第5項前段等關於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及方式之規定,須視判決科處之罰金數額多寡而異其適用,但易刑處分標準之決定係受宣告刑拘束,甚至係以之為基礎,但並未反向影響宣告刑之規定,揆諸首揭說明,本件上訴人聲明僅對原判決所宣告併科罰金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為一部上訴,自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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