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佈日期:2025/03/19 |
裁處罰鍰應審酌之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上字第五二九號判決
概念索引:行政罰法/責罰相當
主旨
行政罰之目的,除督促行為人注意行政法上義務外,尚有警戒貪婪之作用。
相關法條
行政罰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裁處罰鍰應審酌之事項。
(二)選錄原因
清楚闡釋行政罰之目的,並具體指出對於具相當規模之營利事業違章行為,亦有警戒貪婪之考量。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罰鍰,其違規情節有區分輕重程度之可能與必要者,應根據違反義務情節之輕重程度為之,使責罰相當。立法者針對特別應予非難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為求執法明確,以固定之方式區分違規情節之輕重並據以計算罰鍰金額,而未預留罰鍰之裁量範圍者,或非憲法所不許,惟仍應設適當之調整機制,以避免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始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應遵守比例原則之意旨(釋字第641號解釋理由書)。
(二)相關學說
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罰鍰,其違規情節有區分輕重程度之可能與必要者,應根據違反義務情節之輕重程度為之,使責罰相當。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行政罰之目的,除督促行為人注意行政法上義務外,尚有警戒貪婪之作用,此對於具相當規模之營利事業違章行為,尤具意義及必要性,不得僅著眼於特定考量因素,而應綜合考量其他一切情狀。
選錄
按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應遵循法律授權目的及範圍,實踐具體個案正義,方符合法律適用一致性及實質平等原則。故法律既明定罰鍰額度,授權行政機關依違規之事實情節為專業上判斷,此乃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行使裁量權時,得視個案違規情節之異同,分別為適切裁罰。再者,行政罰法為行政罰之一般規定,除應適用之個案準據法令有特別規定外,原處分機關就具體個案行使裁量權,均不得悖離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之意旨。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之利益及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且行政罰之目的,除督促行為人注意行政法上義務外,尚有警戒貪婪之作用,此對於具相當規模之營利事業違章行為,尤具意義及必要性,不得僅著眼於特定考量因素,而應綜合考量其他一切情狀。故考量個案違規行為應受責難之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規行為所得之利益,並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等全部情狀,使罰當其責,方符合比例原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