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5/04/24
正當防衛之「現在性」要件
──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三五號判決

【主旨】
 探討正當防衛,對於正當防衛之「現在性」要件詳加闡述,表示:不法侵害行為在「預備最後階段(Endstadiumder Vorbereitung)緊密相接到著手」之階段,同應認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乃因倘將不法侵害行為嚴格限縮於著手實行階段,則一旦著手實行侵害,依其歷程發展,受侵害者之生命、身體健康等法益往往已然遭受侵害,徵諸典型家暴案例(受暴婦女面對施暴先生,或受暴孩童面對施暴父母,反覆施加暴力或處於隨時可能爆發衝突的門點),誠屬適例。故此時若已出現一個可以直接轉變為侵害的威脅狀態,侵害行為既在「預備最後緊接著手」之階段,為避免防衛者錯過採取適當防衛行為之有效時點,應認侵害即屬開始。

【概念索引】
刑法/違法性

【關鍵詞】

【相關法條】
刑法第23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正當防衛之「現在性」要件。

(二)選錄原因
闡釋正當防衛之「現在性」要件,並以家暴案例涵攝之。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48號刑事判決亦有相似之見解,並以個案分析:「按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固得主張正當防衛,以為排除,但必其侵害確係發生於現在始有其適用,若侵害已成過去,則其加害行為即無正當防衛之可言(77年台上字第144號判例參照)。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判例意旨,苟不法之侵害業經防衛人之防衛行為排除而成過去,自非屬現在之侵害,倘防衛人對侵害行為人再施加防衛行為,而損害侵害行為人之法益者,自不得依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之規定主張阻卻其行為之違法性。對於被告掐住告訴人脖子之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關鍵在於此行為是否為『現在之侵害』,本院以為『由被告與告訴人於原審法院調解過程中,先是兩人一言不合發生口角,繼而告訴人突然起身,之後並對被告說:你現是啥小(台語,意思是指:你現在要怎樣),及順勢將被告與告訴人之間的空椅拉開,復握住該被拉開之椅子的椅背而與地面呈45度之狀態等情觀之,告訴人、被告二人毗鄰而坐,足見二人極為靠近,且該距離為在可被攻擊及受控制之範圍內,其後告訴人上述相繼所顯現之口角衝突、嗆聲、起身作勢、持握椅子之角度,逐步漸進轉變為攻擊之姿,顯已處預備攻擊之最後階段,且該不法攻擊之勢持握在告訴人可控制範圍及在持續進行中,此與一般作勢無漸進行為及未達預備攻擊之最後階段明顯不同,依一般社會人士合理通念,足認告訴人對被告已具有強烈攻擊之意,復參酌當時兩人距離為伸手可及,從口角至告訴人持該椅子呈攻擊之姿,僅約2秒之時間(見原審卷第46-49頁),及被告當時手無寸鐵、告訴人手握椅子,又在狹小空間,被告身體顯處於告訴人傷害範圍之內,堪認告訴人為此項舉動時,被告之身體係處於受威脅之狀態、其身體之危害已迫在眉睫,依一般客觀社會通念,足認被告確面臨告訴人之現時不法侵害,堪以認定。』」。

(二)相關學說
少數學說認為應與不法概念結合,當不法行為已達到著手時點時,才算是侵害開始時點,若是侵害僅處於預備階段,則為未來之侵害。惟此種將現在性要件依附於著手概念的說法受到批評,蓋因1.不法侵害不以該當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為限,且2.以著手概念判斷現在性概念往往是防衛者錯過有效的防衛時點。因此多數學說認為現在性之判斷應獨立於著手概念之外,若具體情況中的法益已陷入直接危險,或是已處於「預備的最後階段」時,即屬現在侵害。當然,是否為現在的侵害,不取決於行為人主觀上的認知,而是以防衛行為當時的客觀情狀為判斷。此外,另有採「有效理論」者,認為在被侵害者跨越有效防衛的最後時間點時,侵害即屬開始。白話來說,如果再遲就難以有效實施防衛時,即構成現在的侵害。

三、本案見解說明
中央主管機關所核發之有線電視系統營運許可,性質上屬「附終期之授益行政處分」。

【選 錄】
(一)按刑法第23條前段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將正當防衛明文規定為法定阻卻違法事由。正當防衛何以不罰,源於個人之保護(保護原則)以及法秩序之維護(維護法秩序原則)。前者,在於確保個人捍衛其擁有之法益不被侵害;後者,正是「正者無庸向不正者低頭」的法秩序體現,經由正當防衛行為,積極確保整體法秩序。
正當防衛之成立,必須具有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情狀」,及出於防衛意思,所為客觀、必要,非屬權利濫用之「防衛行為」。法文規定「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情狀,侵害須具有現在性以及不法性,所稱之「現在」,有別於過去及未來的侵害,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而尚未結束之階段。包括不法侵害直接即將發生(迫在眼前)、正在進行或尚未結束者。倘若不法侵害已成過去或屬未來,自與法定防衛情狀不符,自無成立正當防衛可言。
又對於「現在性」之開始時點,仍應進一步探討,區別現在侵害與未來侵害之分際,究竟何時算是不法侵害即將直接發生?解釋上,在不法侵害行為已經著手,固然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惟為避免法律釋義過於嚴格,造成受侵害者無法──或者難以有效且必要的防衛其法益,不法侵害行為在「預備最後階段
(EndstadiumderVorbereitung)緊密相接到著手」之階段,同應認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乃因倘將不法侵害行為嚴格限縮於著手實行階段,則一旦著手實行侵害,依其歷程發展,受侵害者之生命、身體健康等法益往往已然遭受侵害,徵諸典型家暴案例(受暴婦女面對施暴先生,或受暴孩童面對施暴父母,反覆施加暴力或處於隨時可能爆發衝突的門點),誠屬適例。故此時若已出現一個可以直接轉變為侵害的威脅狀態,侵害行為既在「預備最後緊接著手」之階段,為避免防衛者錯過採取適當防衛行為之有效時點,應認侵害即屬開始。
至行為人是否符合現在不法侵害之要件,而合於正當防衛規定,事實審法院於具體個案,自應依卷內充分之證據資料,綜合當時客觀情狀而本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判斷之,並應於理由內為必要之說明,始為適法。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