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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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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保護必要
──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上字第五九○號判決
【主 旨】
權利保護必要屬於一般實體裁判要件,其具備與否,行政法院不問訴訟進行至何階段,均應依職權調查,如有欠缺,即應予駁回。
【概念索引】
行政訴訟法/權利保護必要
【關鍵詞】
【相關法條】
憲法第16條;行政訴訟法第8條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權利保護必要。
(二)選錄原因
除涉及人民請求足量進口世界衛生組織認證的疫苗之爭議外,另與一般實體裁判要件有關。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任何訴訟提供人民之權利保護,均以有權利保護必要為要件。是以除非個案情形特殊,如不許人民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人民權利無從及時受到保護外,人民並無就行政處分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之權利保護必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261號判決)。
(二)相關學說
提起行政爭訟,須其爭訟有權利保護必要,即具有爭訟之利益為前提。
三、本案見解說明
權利保護必要屬於一般實體裁判要件,其具備與否,行政法院不問訴訟進行至何階段,均應依職權調查,如有欠缺,即應予駁回。
【選 錄】
(一)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判,應以有權利保護必要為前提,亦即尋求權利保護者,得以經由向法院請求裁判之方式,以實現其由法律所保護之利益,此乃基於誠實信用原則,主要在維護法院訴訟功能不被濫用。是如請求人之請求於法律上並無實益時,其訴即無值得保護之利益,而屬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無再請求法院裁判之必要。又權利保護必要屬於一般實體裁判要件,其具備與否,行政法院不問訴訟進行至何階段,均應依職權調查,如有欠缺,即應予駁回。
(二)經查,上訴人於原審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於「110年6月30日前」足量進口世界衛生組織認證的疫苗(包括AZ以外的疫苗),作為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2月公告之疫苗接種計畫之實施,給予上訴人及全體國民疫苗接種,建立民眾對新冠肺炎之群體免疫力,確保上訴人及國人生命、健康及財產權益之維護(見原審卷第9頁)。上訴人就原審於110年6月30日所為之原判決,嗣於110年7月22日提起上訴時,已逾其上開聲明請求進口疫苗之期限,法院就此裁判已屬事實不能,是上訴人所提本件訴訟已無實益而無保護之必要,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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