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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9/19 |
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罪之「入侵」應如何解釋--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五號判決
【主 旨】
關於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罪,判決認為應依對資訊內容具有處分權人之觀點判斷,依處分權人的意願,行為人不應取得電腦資訊的支配時,即屬入侵。對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入侵,祇要達到處於隨時可取得電腦內部資訊的情形,即為已足。本件政府網站註冊之會員帳號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註冊後首次登入之密碼為預設密碼「12345678」,已寓有與一般公開網站任何人均可自由登入瀏覽內容者不同,非註冊會員本人、本案網站管理機關,或經其等同意或授權者,自不得以註冊會員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預設密碼登入瀏覽。
【概念索引】
刑法/入侵電腦罪
【關鍵詞】
【相關法條】
刑法第358條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罪之「入侵」應如何解釋?
(二)選錄原因
以「預設密碼」闡釋入侵電腦罪之構成要件要素。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75號刑事判決則對於「自動登入」有所論述:「……經綜合告訴人指述及被告之供述、臉書使用者得以將個人臉書帳號、密碼等資料預先儲存至COOKIE之方式,俾於利用網路瀏覽器或臉書程式APP連接至臉書網站時,透由COOKIE自動輸入所儲存之帳號密碼等資料,無需再逐次重複輸入帳號及密碼即可自動登入個人臉書帳號等證據資料,敘明:縱被告有使用告訴人上開臉書帳號,亦有可能係因上開自動登入功能之故,被告未必即有輸入告訴人之帳號、密碼之行為,無從遽認被告有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嫌。且其行為亦核與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電腦罪之構成要件不該當,難遽以該罪論處等旨,而對被告上開犯行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查。」
(二)相關學說
學說見解有認為,入侵行為態樣必須是以「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及「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方式,破壞電腦安全控制機制,造成人民對於電腦網路溝通系統安全產生不信賴。所以,如果是以偷窺他人電腦螢幕,或以EMAIL夾帶病毒方式攻擊電腦,則因沒有破壞電腦安全防護措施,不該當本罪。
【選 錄】
刑法第358條規定之入侵電腦罪,保護法益為涵蓋個人隱私與經濟利益的電腦資訊秘密,此電腦資訊秘密必須是在特別保護之下,而彰顯其具有保護秘密的利益;入侵電腦的手段必須是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行為人是否入侵他人的電腦或其相關設備,應依對資訊內容具有處分權人之觀點判斷,依處分權人的意願,行為人不應取得電腦資訊的支配時,即屬入侵。對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入侵,祇要達到處於隨時可取得電腦內部資訊的情形,即為已足。本案網站係勞動力發展署為提供民眾就業、訓練、檢定、創業及身心障礙就業等服務之終生職涯而設立之網站,民眾可透過就業服務中心或至該網站註冊成為會員後,始能登入,其註冊之會員帳號雖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註冊後首次登入之密碼固為預設密碼「12345678」,然已寓有與一般公開網站任何人均可自由登入瀏覽內容者不同,可知本案網站之電腦資訊秘密已建制在特別保護之下,非註冊會員本人、本案網站管理機關,或經其等同意或授權者,自不得以註冊會員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預設密碼登入瀏覽。上訴人、李○惠與億○公司其他催收人員,並未得本案網站有處分權之註冊會員本人或勞動力發展署同意或授權,即以該公司個人電腦,透過該公司所使用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IP位址,連線至本案網站之使用者登入介面,成功登入32,022次,原判決認係無故入侵屬公務機關之本案網站,論以無故入侵公務機關電腦罪,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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