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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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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報不實損害賠償責任之因果關係應如何舉證——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三號
【主 旨】
法規、行政行為及事實均非法律關係之本身,故皆不得以其存否為確認訴訟之標的。
【概念索引】
行政訴訟法/確認訴訟
【關鍵詞】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07條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確認訴訟之標的?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行政訴訟法所規範得提起確認訴訟之訴訟類型。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訴訟須其爭訟有權利保護必要,即具有爭訟之利益為前提,倘對於當事人被侵害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縱經審判之結果,亦無從補救,或無法回復其法律上之地位或其他利益者,即無進行爭訟而為實質審查之實益,故須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始得提起確認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58號判決參照)。
(二)相關學說
公法上法律關係,則是公法上之法律規範,適用於具體事實,所產生人與人之間或人與物之間的關係,而法律關係對外發生效力者,始足當之。
三、本件見解說明
(一)行政法上法律關係之成立有直接基於法規規定者,亦有因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或事實行為而發生者。
(二)法規、行政行為及事實均非法律關係之本身,故皆不得以其存否為確認訴訟之標的。 【選 錄】
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次按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可知行政訴訟法所規範得提起確認訴訟之訴訟類型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及「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訴訟」3種。其中,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其所稱「公法上法律關係」,乃指特定生活事實之存在,因法規之規範效果,在兩個以上權利主體(人)間所產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或產生人對權利客體(物)間之利用關係。行政法上法律關係之成立有直接基於法規規定者,亦有因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或事實行為而發生者。至法規、行政行為及事實均非法律關係之本身,故皆不得以其存否為確認訴訟之標的。故若當事人提起之確認訴訟非屬上開法定之類型,即應認其起訴係不備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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