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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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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二號
【主 旨】
一、1997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及2005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2006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或25年,而不分撤銷假釋之原因係另犯罪或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復未區別另犯罪之情節暨所犯之罪應執行之刑之輕重,以及假釋期間更生計畫執行之成效等因素,以分定不同之殘餘刑期,於此範圍內,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至遲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二、逾期未完成修法,相關機關就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之個案,應依本判決之意旨,另為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當處置,非必須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或25年。 【概念索引】
刑法/刑之執行
【關鍵詞】
【相關法條】
刑法第78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及第74條之3;刑法第79條之1;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本判決乃聲請人一至三十五分別認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定,暨所適用1997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或2005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2006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第7條之2第2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為審理109年度台抗字第778號案件,認應適用2005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2006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
(二)選錄原因
113年憲判字第2號【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於2024年3月15日作成,本判決由黃大法官瑞明主筆。
【選 錄】
詳細內容請參閱網路書店增補資料:http://qr.angle.tw/5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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