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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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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行政處分與行政法上的明確性原則——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二年度上字第四四三號判決
【主 旨】
書面行政處分所記載的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如已足使人民瞭解其原因事實及其依據的法令,即符合行政法上的明確性原則。
【概念索引】
行政法/明確性原
【關鍵詞】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5條、第96條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書面行政處分與行政法上的明確性原則。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書面行政處分,是否須將相關的法令、事實或採證認事的理由等鉅細靡遺全部予以記載,始屬適法,此與如何兼顧保障人民權益及行政效益有關。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1.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係所謂「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該原則強調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法律事項,須有清楚之界限與範圍,使人民可事先預見,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人民權利保障之要求,亦即,行政行為所規制之內容必須明確,俾使相對人立即知悉其規制內容,該行政行為之外觀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事先預見,使受規範者得事先斟酌違反效果,行政行為若有內容模擬兩可、甚至誤導情形,即至少構成得撤銷之事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交上字第68號判決參照)。
2.所謂理由,是指行政機關獲致結論的原因,理由的說明所要表達的是行政機關作成決定之重要事實及法律原因。對於理由的敘述,不須鉅細靡遺,只須足使當事人得以知悉獲致結論的理由何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18號判決參照)。 (二)相關學說
行政處分之作成,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原則上採「方式自由主義」,不受形式之嚴格限制;惟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三、本件見解說明
書面行政處分所記載的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如已足使人民瞭解其原因事實及其依據的法令,即符合行政法上的明確性原則,以兼顧保障人民權益及行政效益。
【選 錄】
依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的內容應明確。因此,同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惟此等記載的主要目的,是為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以瞭解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的法規根據、事實認定及裁量的斟酌等因素,以資判斷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及對其提起行政救濟可以獲得救濟的機會,而非課予行政機關須將相關的法令、事實或採證認事的理由等等鉅細靡遺全部予以記載,始屬適法。所以書面行政處分所記載的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如已足使人民瞭解其原因事實及其依據的法令,即符合行政法上的明確性原則,以兼顧保障人民權益及行政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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