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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更多2017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17/12/18
勞動契約中的「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是否均當然有效?
  在勞資關係中,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時常出現在勞雇契約中,而在勞基法已明文規範的情形下,是否所有類型的最低服務年限約款均具有正當性、並均為有效?此須考量到雇主投資員工的成本與勞工職業自由的爭議,此次由林更盛教授,就此議題深入探討。

   【關鍵詞】

最低服務年限定期違約金訓練費用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82期】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林更盛
 
 

題  目

  甲航空公司指派機師乙出國受訓,要求乙完成訓練後需為公司服務至少15年,如有違約,應賠償一定比例之訓練費用、以及違約金若干元。今乙完成受訓返國後,未滿15年即提前離職,問:甲得否對乙要求返還上述費用與違約金?

分  析:

  一、導論

  本件涉及一般所稱的最低服務年限約款。對此,勞基法於2015年12月16日新增的第15-1條加以規範:「(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第2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由於原先實務與學說對此已有相當討論,這影響吾人對於此新增規定的適用,因此以下擬先略述,並以之作為分析勞基法第15-1條的基礎。

  二、為何審查?標準為何?

  在契約自由的前提下、為何應此類約款應受審查?標準為何?最高法院(1)較早的相關判決是以此類約定當然有效為前提、未說明理由(如涉及金門政委會與其公費保送醫學生間之爭議的87年度台上字第245號民事判決、涉及國科會與以公費出國研究進修人員間之爭議的90年度台上字第174號民事判決)。到了(2)95年度台上字第2900號民事判決(龍華科技大學與其留職留薪進修之教師間的爭議),則以有正當期待利益為理由承認此類約款的效力(「其目的無非因獎勵教師進修而賦予被上訴人某些優惠,並擔保被上訴人進修獲得學位後回校繼續服務,似難謂非上訴人之正當期待利益」)。(3)之後應當是受學說影響,明確地強調應依個案認審查、且採取「必要性」「合理性」之標準者,首推96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民事判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案);最高法院表示:「按現行勞動基準法就雇主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雖未設有勞工最低服務期間之限制,或不得於契約訂定勞工最低服務期限暨其違約金之禁止約款,但為保障勞工離職之自由權,兼顧各行業特性之差異,並平衡雇主與勞工雙方之權益,對於是項約款之效力,自應依具體個案情形之不同而分別斷之,初不能全然否定其正當性。又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適法性之判斷,應從該約款存在之「必要性」與「合理性」觀之。所謂「必要性」,係指雇主有以該約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等是。所謂「合理性」,係指約定之服務年限長短是否適當?諸如以勞工所受進修訓練以金錢計算之價值、雇主所負擔之訓練成本、進修訓練期間之長短及事先約定之服務期間長短等項為其審查適當與否基準之類。」上述見解為最高法院後來的判決(如102年度台上字第2039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427號民事判決)所維持。

  四、合理補償

  先前學說有主張:在判斷合理性時,應考慮到雇主是否因為最低服務年限而給予勞工補償。應注意的是:勞基法第15-1條不僅在第2項第2款將此列為判斷服務年限長短的標準(合理性)、第1項第2款更將此列為生效要件(必要性)。亦即合理補償在此扮演了雙重的審查腳色。是否妥當,已不無疑義。又究竟應被補償之損失為何?在符合其他的要件底下,包括:勞工(飛機機師)因受雇主(航空公司)付費之專業訓練而提升技能、之後被提升職務與薪資而繼續任職,則勞工繼續為雇主(飛航更重要機型的機師)工作,究竟受有何種損失?特別是當其薪資等條件符合一般業界標準時,勞工似未因最低服務年限遭受損失!合理補償數額可以為零嗎?若然,則似與勞基法第15-1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有所牴觸!又若以其薪資等條件不如企圖挖腳的航空公司優渥作為補償之基準,則應注意的是:後者並未對勞工專業技能提升付出任何成本,如何判定補償是否為合理,恐非易事。最後,在吾人所檢索的最高法院判決中(司法院網站,2017/06/20),似無補償案例。這意味著:吾人若以合理補償作為最低服務年限約款的生效要件,則最高法院相關案例都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此一結果是否妥當?不無疑義。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82期】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林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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