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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1/25 |
契約解除之效力
契約之解除可以區分為意定解除與法定解除,對於這兩種解除權的效力是否有所不同?又何種情形可以主張法定解除?何種情形可以主張意定解除?蔡晶瑩老師在本篇文章中,深入淺出的為讀者提點觀念。另外對於解除契約後,屬於從契約的違約金是否也一併消滅?老師在此也提供意見。
【關鍵詞】
法定解除權、 約定解除權、 回復原狀、 直接效果說、 清算說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83期】契約解除之效力/蔡晶瑩
解除權之類型
契約解除權依其發生之原因可區分為約定解除權與法定解除權。約定解除權是指當事人約定,於特定情狀出現時得解除契約的一種形成權。其契約解除之原因不必侷限於債務不履行之情狀,也毋須因當事人之一方有可歸責之情形,其所得以解除之契約除了債權契約外,若雙方約定解除權行使之對象得及於物權契約時,其約定亦生效力,得在行使約定解除權後發生債權契約與物權契約同時解除之效果(對此學說有反對見解,認為物權契約不得作為約定解除權之對象)。法定解除權乃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針對債務不履行之情況使當事人得解除契約並發生回復原狀之法律效果。法定解除權之發生、內容與其法律效果,須有法律明文規範,不得由當事人自行約定,與約定解除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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