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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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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幹細胞相關發明之專利適格性
利用人類細胞進行實驗往往會涉及倫理道德層面的問題。在專利部分,專利法第24條第3款即有認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予發明專利。然而人類細胞的種類繁複,對於各個細胞的使用,是否依照其發展成人類的潛能高低而認定違反公序良俗的有無?比較法下又是如何判定?陳昭華老師在本文中先是區分不同種類細胞,並指出專利法適用的情下,最後比較歐盟規範與歐洲法院之見解,鉅細靡遺的闡述相關專利問題。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2期】
爭點
由於系爭專利所用之技術必須移植未發育完全且可以繼續發展的前驅細胞,而該前驅細胞只有在大腦發展期始會存在,因此必須自胚胎中的顱內組織(cerebral tissue)中取得,因而本問題的爭點在:本技術方案是否因利用人類胚胎以及在製造過程中會摧毀人類胚胎而違反公序良俗,不予發明專利?
胚胎幹細胞相關發明是否具有專利適格性之判斷基準
胚胎幹細胞為再生醫學帶來極大的發展潛力,但由於胚胎有發展成人的可能,因此胚胎幹細胞相關發明涉及法律、道德及宗教上之爭論。若僅就法律層面探討,在專利法上涉及之問題為:胚胎幹細胞相關發明是否因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不予發明專利(專利法第24條第3款)?亦即不具有專利適格性?以下分別就我國、歐洲規範及歐洲法院見解探討之…
歐盟規範及歐洲法院見解
歐盟生物科技指令(Directive 98/44/EC)第6條第1項規定,發明之商業利用違反公共秩序與道德者,該發明不具可專利性。第2項規定:「特別是下列事項,應視為不具有可專利性:……(c)為工業或商業目的之人類胚胎利用。」相同規定亦見於歐洲專利公約第53條第(a)項及該公約施行細則第28條第(d)項。
針對胚胎幹細胞相關專利,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曾有兩次以先決裁決(preliminary ruling)針對上述規範中的「為工業或商業目的之人類胚胎利用」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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