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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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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之維權使用
商標的註冊目的是為了讓消費者清楚提供服務、消費的來源,並且與他從事類似行為的商業組織有所區別。而商標的使用有區分為維權使用以及侵權使用,就維權使用應該如何界定?消費者可否主張維權使用?李素華老師在本文鉅細靡遺地解釋維權使用的定義、目的,並就所舉案例詳細解析。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3期】
商標權之維權使用/李素華
維權使用之制度目的
商標法之所以有維權使用之概念,係在確定權利人確實有維持商標權有效性之使用行為。易言之,維權使用制度係在確認,應否讓權利人繼續就註冊之商標享有專用權(排他權),抑或該標識應回歸公共財領域由任意第三人自由利用。蓋商標權人若長期不使用所註冊之商標,不僅喪失該商標享有排他權之制度本旨,亦不利於他人進入市場之機會、妨礙他人申請及使用相同標識之權益。…
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為維權使用之主體
維權使用之意義,乃行為人藉由商標之使用行為,對外表彰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因此,維權使用之行為主體,必為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其於交易活動不僅有「用到」所註冊之商標,且其目的係在表彰「自己」所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以區隔「其他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
玆有疑義者為,消費者或買受商品之交易相對人,是否為維權使用之行為人。易言之,消費者或商品最終交易相對人於消費或使用該商品過程,必然會涉及註冊商標,此等行為能否視為「維權使用」或所謂「因授權而使用該商標」,觀諸我國商標廢止實務,不乏商標權人為此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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