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18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18/10/17
行政契約實務問題之探討

  國家為了達成一定的目的,除了使用行政處分外,也會採取以契約的形式來實現行政目的,也就構成所謂的行政契約。由於行政契約與一般私法上契約所適用的法律、契約的效力都有不同,如何判斷為私法上契約或公法上契約極為重要。有鑑於行政契約的定性十分紊亂,學說上亦是百家爭鳴。本篇文章由陳清秀教授以及黃衛博士共同論著行政契約的性質與探討,由行政契約發展的背景開始闡述,進一步描繪機關形式選擇之自由,歸納實務上對於各種契約的定性,再深入探討行政契約面臨的問題,最後提點未來發展之方向。通篇論述完整精闢,值得反覆閱讀。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雜誌第281期】

行政契約興起之背景

  公法與私法的二元劃分方式是在傳統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對立的背景下產生,但是隨著「自由法治國」邁向「社會法治國」的福利國家,國家的行政管制手段從「干預行政」朝向「給付行政」的轉變,國家為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等需求,將原本屬於國家的公共任務讓渡給私人主體行使。「現代國家的行政,無論在原理上還是在實定法制上,以19世紀自由法治國國家的行政為前提,同時又發展充實20世界社會福利國家的行政,把這兩重特性很好地結合在一起。 」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現代國家的任務和職能的變遷,在給付行政、環境行政、空間整序行政領域里,以契約形式來實現行政目的的手段為人們重新認識,行政契約在各國都呈現出不斷增加,並廣泛活用的傾向...

公法與私法契約形式之選擇

  國家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其因各該行為所生爭執之審理,屬於公法性質者歸行政法院,私法性質者歸普通法院。惟立法機關亦得依職權衡酌事件之性質、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及公益之考量,就審判權歸屬或解決紛爭程序另為適當之設計。此種情形一經定為法律,即有拘束全國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級審判機關自亦有遵循之義務(釋字第540號解釋)。

  亦即行政任務之達成,是選擇公法上行為手段或私法上行為手段,得在行政法規中加以明定。如法規已經明文規定採行政契約方式為之者,則行政法院亦應受其拘束。

  例如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適用民事法相關之規定。」將投資契約明文定性為「私法上契約」,如有爭議,得依仲裁或民事訴訟途徑解決。有關上述契約屬性之定性,立法者以法律加以規定,選擇以私法上手段作為執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依據,司法機關基於依法審判原則,原則上亦應受其拘束...

行政契約之成立生效

  行政契約之締結往往關乎國家公權力之行使,為了保障法律關係的明確,必須一定方式為之。行政程序法第 139條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行政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所謂「書面」,不以單一書面為限,如行政機關與人民往來文件,依其記載內容,可認為達成要約與承諾之合意者,亦可承認之 。如「因終止行政契約之履約爭執而訂立和解契約者,亦屬行政契約,自應以書面為之,有關和解契約是否成立,及其成立內容如何,悉以書面記載為準。此書面之締約方式,因行政契約涉及公權力行使,為求明確而杜爭議,故以書面方式為必要。 」實則行政程序法第 139條前段所稱之「書面」,不限於單一書面文件,當事人雙方以書面往返達成合意者,亦屬之 。例如,「簽立切結書,願無條件配合未來計畫區段徵收作業,並自行清除設備,且不得要求補償,經都市計畫案調整修正,計畫名稱及土地使用分區縱有不同,惟計畫區範圍及開發方式相同,故仍符合切結意旨,而於調整後亦適用之。又既事先同意將來區段徵收時不請求補償,自應受其拘束。 」...

【延伸閱讀】

訂購月旦系列雜誌即享優惠

【詳細介紹】

月旦知識庫購點優惠

【詳細介紹】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看更多2018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