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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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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侵害營業秘密法人是否亦應負責?
一家公司的成功往往需要掌握別人不知的技術或配方,但公司裡的人才是流動的,在秘密技術或配方的保護上若是不夠周全,都會造成莫大的侵害。以跳槽為例,本篇文章中探討員工侵害前雇主的營業祕密,現任雇主是否會應承擔法律責任?現任雇主得否利用契約的安排免除責任?藉由比較法與實務判決的觀察,馮震宇教授詳盡討論營業秘密中法人的責任。
【關鍵字】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4期】
員工侵害營業秘密法人是否亦應負責?/馮震宇
營業秘密法修正後的法人責任
值得注意的,就是營業秘密法參酌著作權法第100條之兩罰規定,增訂法人應對受雇人等侵害行為負責的併同處罰規定,亦即「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3條之1、第13條之2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第13條之4)。
此等併同處罰之規定,乃係就同一犯罪行為同時處罰行為人與法人…
法人是否應單獨負責與責任之防免
公司若欲避免第13條之4併罰之規定,僅能根據該條但書證明其對於丙侵害乙公司營業秘密之行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但由於「已盡力為防止行為」係一不確定法律概念,甲公司究竟應做到何種程度方能構成盡力防止,並不明確。
例如在檢察官起訴從台灣美光跳槽到聯電之員工時也根據第13條之4一併起訴聯電,雖然聯電主張其已要求該等員工簽署不得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包括營業秘密)的制式聘僱合約,但是檢察官仍認為聯電並未「採積極作為」而加以起訴,凸顯問題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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