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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11/22
新臺幣五十萬元對於民事訴訟程序之影響

按費用相當性原則、程序利益保護以及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的觀點下,依據涉訟標的金額的大小區分適用的程序有其必要。不過,雙方當事人是否可合意將一般程序改為小額或簡易程序?在小額程序中假執行、上訴、調解等問題又應該如何面對?本文由吳明軒法官帶領讀者,以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五十萬元的觀點分析各種訴訟程序,並提點法條適用的情形。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4期】
新臺幣五十萬元對於民事訴訟程序之影響/吳明軒

應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所應踐行之訴訟程序,有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及小額訴訟程序。本件案例,甲所請求給付之標的物,其價額為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民訴法第436條之8第1項)。…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之訴,雖獲得法院命被告為給付之判決,必待判決確定後,始有執行力,常使被告濫行上訴,以阻斷判決之確定,對於原告(債權人)極為不利。因此,民訴法就此設有假執行制度,許法院於判決確定前,就該判決為假執行之宣告,使其提前發生執行力,原告得據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對被告實施強制執行。假執行計有兩種:其一、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其二、法院得依聲請宣告假執行。所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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