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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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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憲法原則之重要性」為理由而受理案件?
依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規定,賦予人民聲請憲法解釋之途徑,大法官於程序上應如何審理人民聲請的案件,亦即符合何種條件下大法官方得受理人民聲請之案件?另外,有無其他法未明文之程序要件?而大法官釋字第763號解釋理由書提到之「憲法原則之重要性」,代表之意義為何?吳信華老師於文章中以本號解釋作為背景,說明了其意義以及在釋憲程序上之地位,有助於讀者釐清大法官釋憲程序審理的脈絡,層次條理分明,不容讀者錯過。
【關鍵字】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5期】
以「憲法原則之重要性」為理由而受理案件?/吳信華
【爭點】
何謂「憲法原則之重要性」?其於釋憲程序中之地位如何?
【解析】
一、問題的提出
……聲請人是否有合理主張其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被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令所不法侵害,現聲請人所指陳者,即系爭規定欠缺相關「告知土地使用狀況」及「主動通知收回」之規定(致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此是否合於聲請權能之要件不無疑問,釋憲實務上對此等案件向多以當事人「僅係泛泛指摘……」或「僅憑一己之見任意指摘……」為由而不予受理。然本案中大法官於理由書第一段中卻有論述為:「……惟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漏未規定徵收後之通知義務,致其無從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侵害其於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確具有憲法原則之重要性,依本院解釋先例(本院釋字第477號、第747號、第748號及第762號解釋參照),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相符,爰予受理,作成本解釋……。」即認本案具有「憲法原則之重要性」,且依「解釋先例」之運作,而合於法條上所定之程序合法要件,此意涵究竟如何,即非無探究空間。
二、「憲法原則之重要性」於釋憲程序中之定位
如謂人民聲請釋憲程序合法性的判斷即依法條所定要件,惟大法官法本條中並無「憲法原則重要性」之用語,且此於內涵上亦無法歸類於其他要件內。依此即有問題為,一個人民聲請釋憲的案件何以在程序合法性的審查上--如大法官於本號解釋所述之--尚以「憲法原則之重要性」為判斷?
欲了解此一問題或可先究源於釋憲實務的運作。即此一用語實則非自本解釋開始,先前若干解釋即有個別大法官於其意見書中論及應(可)以「憲法上原則重要性」為案件受理(或對標的範圍擴張審理)之理由。至此一用語或概念由何而來則尚難一概而論,依相關考證應可合理認為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a條之規定有密切關聯。然彼邦條文中之此一概念有其特殊內涵,吾國在繼受上實務與學理卻普遍將其與「程序合法要件」相混淆,甚至認為案件「具有憲法上原則重要性」即可(方可)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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