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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6/13
中止行為的要求程度

要適用中止犯的前提,在過往見解需要藉由行為人實行行為是否完成而區別之,也就是以既了未遂或者是未了未遂來判斷。對於前者除了要放棄犯行外,往往需要透過積極的救助防,防止結果發生才能該當於中止行為;相反地,若為後者,行為人只需要消極放棄行為即為已足。但這樣的見解有什麼樣的盲點存在?新的學說見解又是如何解構中止行為的判定?本文謝煜偉教授從利用案例,從各種學說的角度切入分析,引領讀者對於中止行為的要求進行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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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1期】

以實行行為完成與否區分既了未了
 
學說上向來將未遂區分為未了未遂(著手未遂)與既了未遂(或又稱實行未遂)二種型態,並且以實行行為是否完成來作為區分兩者的標準,實行行為未完成的話為前者,已完成的話則為後者。並且分別對應到適用中止未遂規定時,中止行為的要求程度。亦即,針對未了未遂,行為人僅須消極放棄行為的繼續實行就能符合中止行為之要求,反之,若屬既了未遂,尚需額外做防止結果發生所必要之積極救助行為,才能該當於中止行為。因此,中止行為需消極放棄抑或積極防果取決於實行行為結束(完成)了沒有…

新客觀說:因果關係遮斷說

如果我們可以理解通說說理不一的狀況,應該能夠更清楚地發現,「實行行為完成與否」與「朝向結果發生之因果流程是否已開始進行」係屬二事;中止行為的要求程度判準,不應該依附於實行行為完成與否這個層面之上,而應聚焦在是否已經開啟朝向既遂結果發生之因果流程。在這個前提之上,才會有討論究竟要從主觀面抑或客觀面認定的爭議。

基於此,新客觀說(又可稱為因果關係遮斷說)認為,判斷中止行為的重點不在於實行行為是否已經完成,而應該從客觀上客體的危險狀態來觀察,是否需要積極投入救助行為或者消極放棄犯行的繼續,才能夠阻斷朝向既遂結果前進的因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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