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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6/26
刑事訴訟準備程序的進行──以爭執、不爭執事項的整理為中心

刑事訴訟法在2003年修法後,即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希望貫徹集中審理原則,以及避免糾問制度使法官對被告有先入為主的偏見。在改制之後,林孟皇法官觀察實務在準備程序的操作中,仍有許多改善的空間。本文即以程序中爭執不爭執事項的整理,解析刑事訴訟中直接、間接、輔助事實的運用,並就準備程序中檢審辯三方應如何進行以予說明,期能提升裁判品質並提高審判的效能。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2期】

2003年刑事訴訟新制的精神

長期以來,臺灣司法實務界一方面在進行調查證據程序前,欠缺全盤規劃、應有的準備,無法將應到的人、物一次聚集,使得審理程序未能有效率的集中進行;他方面則是過度擴張準備程序,創設所謂的「調查程序」,以便在審理期日前調查證據,規避檢察官在審理程序到庭應盡的舉證責任,造成法庭上大部分的調查證據程序,都是在檢察官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如此,不僅讓審理程序空洞化,也使得控訴原則下的審檢辯三面結構、檢察官起訴後的協力證明義務,蕩然無存…

直接事實、間接事實與輔助事實有利於發現實體真實

臺灣刑事訴訟採行公訴、自訴併行制度,無論起訴的是檢察官或當事人委任的自訴代理人,都要在進行偵查或證據蒐集後,根據他所掌握的案件資訊,就誰是行為人?犯罪發生過程為何?等等,提出一套「假說」(Hypothesis)或理論,8其中包括說明案件經過的事實主張(案件事實版本)、對於這個版本所主張的法律評價,這就是控方對本案提出的案件假說。控方依照他所蒐集到的證據資料,建構了案件假說並提起訴訟,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即是在檢驗、審查有沒有足以推翻其「假說」的矛盾資訊。而辯方(被告或其辯護人)如果否認犯罪,或辯稱控方的案件事實版本與真實未盡相符,則為了挑戰控方的案件假說,也必須以自己認知案件的視角,向法院提出案件假說與控方競爭,讓審判者有另一個認知、編輯證據的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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