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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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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保障到底有什麼用?
釋字第781、782、783三號解釋公布後,勞保改革啟動在即,然若普羅大眾心中的疑問無法釐清,長久下來將影響人民對社會保險是否能永續運行的信心。本文中,蔡維音老師將從退休給付請求權是否受到財產權保障開始談起,並針對退休金給付請求權為何得被刪減以及國家是否附有保證責任進行分析。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8期 】
財產權保障到底有什麼用?/蔡維音
(一)法定強制保險之退休給付請求權究竟是否享有財產權保障?
具備一定要素的社會給付請求權可享有憲法財產權之保障,這已屢次在我國釋憲實務上被肯定,在此次年改釋憲中也延續同樣認定。我國釋憲實務所採之財產權三要素理論中,若是系爭社會給付包含自我給付、個人支配性以及生存基礎保障此三要素,即認定其為憲法財產權所保障。然而如果享有財產權保障,為何還是照樣被刪減呢…
(二)已經確定的退休給付請求權為何還可以被刪減?
蓋所謂給付地板之刪減下限是超過財產存續部分的累積、也高於最低生存基礎。故而問題在於以社會保險模式建置的這套軍公教老年保障制度,其受到財產權保障的客體究竟為何?無論如何,年改之刪減措施最嚴重者已觸及核定多年之退休給付額度,且其裁減非屬輕微,即使存續保障與最低生存保障部分未被碰觸,難道政府就可恣意刪減…
(三)法律條文不是規定政府要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嗎?
國家透過法律制定強制性社會保險,將人民組織為風險共同體來承擔共同之生活典型風險。人民乃是被強制納入並課徵保費,並無選擇自由,故所有世代的老年安全都繫諸於此,因此國家不僅有此權限、更有此義務去維持此風險共同體之健全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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