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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11/26

網路遊戲中侮辱行為的刑法評價難題

現在社會匿名網路化身此種新型態的人際往來及溝通模式的變遷,也對社會帶來諸多負面的影響。其中最受刑事司法實務矚目者,則非網路遊戲中的侮辱行為評價問題莫屬。當前的網路遊戲除了不同玩家可以利用網路同時合作或對戰之外,都具備玩家之間得以相互傳遞訊息、交談乃至公告的功能。而多數的網路遊戲通常屬於競爭型遊戲,玩家們在激烈的對戰過程中,因為情緒激憤或增加遊戲刺激性,常對其他玩家極盡嘲諷之能事、口出惡言,甚至相互辱罵。

為了解決網路遊戲中侮辱行為所衍生之相關問題,陳俊偉教授在本文,將先觀察現有的網路遊戲侮辱行為判決,分析其解釋路徑與取向,以確認實務判決所發展出來的解釋成果能否解決上述問題。在此,將依序從公然侮辱罪的各該構成要件要素分別探討,並分析其妥適性。次則,將探求名譽法益的本質,並重新指出名譽法益侵害的基本條件,並配合觀察網路遊戲的特質,才能釐清名譽法益在網路遊戲的虛擬世界中如何才有可能被侵害。最終,將簡短歸納網路遊戲侮辱行為的認定與解釋方向,並對未來的刑事政策提出初步的建議與展望。




新近實務見解評介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法定構成要件的用語相對簡短,再加上作為行為要素的「侮辱」概念屬於規範性的構成要件要素,其內涵需要借助法官在個案中以價值判斷補充評價,整體犯罪類型的可罰性要素相對模糊抽象。此種構成要件結構固然有牴觸明確性原則(Bestimmtheitsgrundsatz)的疑慮,也時常遭受判決結果天差地別、可罰性難以預見之批判。但不可否認的是,此種構成要件形式也同時具備更為彈性且價值中立的結構與概念內涵,反而比較容易去掌握因為社會變遷而時有更迭的各種不同的案件事實。只是過去傳統所理解的侮辱行為都是在實體世界當中實行,是否還能涵蓋現今在虛擬的網路遊戲空間內所為的侮辱行為,還需要詳細分析該罪各構成要件要素的涵蓋範疇,並配合觀察實務判決的解釋策略,才能得出答案。以下將首先依據公然侮辱罪的幾個重要解釋指標,也就是保護法益、公然情狀、侮辱行為、侵害對象以及刑事政策上的保護必要性等項目,細部觀察並評析近期實務判決的解釋動向,以作為進一步評估解釋方向的論述基礎。

一、名譽法益作為保護法益

(一)判決見解

保護法益固然不是刑法構成要件的一部分,但卻在構成要件的解釋上扮演重要的角色。特別是以公然侮辱罪此種可罰性範圍較不明確的構成要件來說,如果能先行確認保護法益所在,將會具有輔助與指引解釋構成要件所能掌握的法益侵害關係的正面效果。基於此一緣故,在有關公然侮辱罪的許多判決中,都會討論公然侮辱罪保護法益的實質內涵與範圍,而在有關於網路遊戲污辱行為的判決中,當然也不例外。至於公然侮辱罪的保護法益為何一點,此類判決的見解基本上並無歧異,幾乎是一致性地如同其他公然侮辱罪的判決一樣,認為是在於保護「名譽」法益。在名譽作為公然侮辱罪之保護法益這一點上,判決之間有爭議的反而是應該如何理解名譽法益的實質內涵這一點,因為對於名譽法益的實質內涵要如何理解,才是影響後續公然侮辱罪各該構成要件要素解釋的關鍵點。

對於名譽法益的實質內涵,多數判決都認同應該是著重在所謂的「外部名譽」的保護;換言之,多數判決認為公然侮辱罪並不及於「內部名譽」的保護。而所謂的外部與內部名譽的區別,則是以形成名譽的本質究竟是涉及社會上的客觀評斷,或是涉及名譽持有者個人的主觀感受作為界分標準。就此,如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8號刑事判決所言:「刑法所稱之名譽乃個人人格價值在社會上的評價,其係外在、客觀之名譽,至名譽感情則屬個人主觀好惡,客觀上難以認定,並無特別保護之必要。」就已經將實務的區分類別講的極為明白。(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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