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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2/04 |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實例審查
蔡聖偉老師基於其回國任教後之經驗,了解實例題對於法律學習者之重要,以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為主題,進行案例解析方法之討論。在界定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這個概念後,老師點出兩個先決問題,分別為究竟應以事前或事後之視角看待客觀上不存在阻卻違法的前提事實;第二則為主觀阻卻違法要素的確認。文中逐一分析面臨爭點之檢討順序、位置,以及擇採學說之內容,對於刑法案例之法律學習者,幫助甚大,面對實例題,更能從容不迫並進行有條理之論述。
概念界定
關於主觀阻卻違法要素的內容,雖然細節上仍存有爭議,但在現今刑法學界通說採取的二元不法體系下已無異議的是,行為人必須對於阻卻違法的相關事實情狀有所認知,否則就無法排除故意既遂犯的違法性。由於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相應的認知,所以當誤認事實的狀況出現時,就要進一步討論此種錯誤的法律效果。容許構成要件錯誤(Erlaubnistat-bestandsirrtum)一詞,就是用來指稱「故意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人因錯認事實而誤以為客觀上存有阻卻違法事實」的狀況。通說之所以使用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這個稱謂,應該是為了配合「構成要件錯誤」的用語。然而,這樣的稱謂和構成要件錯誤同樣有著名實不符的問題,因為這種錯誤類型中,行為人所誤認的對象並不是「容許構成要件」(容許規範),而是實現容許構成要件的「事實情狀」,稱之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並不精準。與此相對,容許事實錯誤(Erlaubnissachver-haltsirrtum)或是容許情狀錯誤(Erlaubnisumstandsirrtum)的用語則顯得妥適許多。
兩個先決問題
有時在同一個案例事實中會涉及到數個不同的阻卻違法事由,如果錯誤僅發生在其中部分的阻卻違法事由,審查者就應該先確認其他阻卻違法事由的適用;因為和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相較,阻卻違法對行為人來說是更好的結局。只有確認沒有阻卻違法的可能後,才要進入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討論。於此,審查者必須先審查是否確實存在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也就是確認以下兩點:(一)客觀上是否確實不存在阻卻違法事實、(二)行為人是否確實具備各該阻卻違法事由所構成要求的主觀意思。只有當這兩個先決問題均得出肯定答案時,才會進入容許要件錯誤的討論。
延伸閱讀‧ 竊盜與搶奪概念的糾結/柯耀程,月旦法學雜誌第190期‧ 先確定具有「違法的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再問是否「原因自由」?--「醉態駕車行為」和「原因自由行為」不可混為一談/鄭逸哲,月旦法學雜誌第190期‧ 正當防衛、誤想防衛與緊急避難/陳子平,月旦法學教室第104期相關圖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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