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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2/05

服公職權與健康權的迷霧

林佳和老師對釋字795號解釋進行憲法裁判評析,評析重點聚焦於方法論之角度,進行服公職權與健康權之論述,並大量參考德國法上之見解進行說明。文中探究主觀權利客觀化?還是客觀功能主觀化的法律問題,鞭辟入裡,老師肯認釋字785號解釋之結論,但對於方法論提出自身之看法與批評,對此領域有興趣之讀者,本文值得一讀。




救濟程序與核心論點

司法院於108年11月29日公布釋字第785號解釋,從作為聲請原因案件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超時服勤補償等規定出發,作成或許對吾國公務人員勞動與工作條件關鍵性之釋憲決定。當然,該號解釋一開始處理救濟程序的老問題:如果被歸類定性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之所謂「不當之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因而「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或處置是否不當,不涉及違法性判斷,自無於申訴、再申訴決定後,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問題」(解釋理由書),簡言之,究竟不是行政處分的諸如人事措施或處置,是否僅能結束於保訓會的再申訴、一律排除司法救濟?釋字第785號說的清楚:「上開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亦即,保障法並未違憲,因為它未根本阻絕一切針對「非行政處分的措施或處置」的司法救濟可能,而是必須回到行政訴訟體系下,不同行政訴訟類型的「起訴合法性要件與權利保護要件」(解釋理由書),是以,究竟是否開放「非行政處分的措施或處置」之進入行政訴訟?

基本權方法:服公職權與健康權?

作為憲法裁判評釋,本文想把焦點擺在方法論角度,令人印象深刻的,大法官多數意見,在此運用了服公職權與健康權概念。在臺灣憲法理論與實務的「慣常語彙」中,服公職權,通常意指「人民有擔任公職人員,享有公務人員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之請求權,以及之後依法晉敘升遷之權利」。不論是釋字第575、491號,乃至於處理令人矚目之18%公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的第717號解釋,都可看到這個理解基礎。學者陳慈陽說的更直接:「服公職之權,則指人民享有擔任依法進用或選舉產生之各種公職、貢獻能力服務公眾之權利」,然後,同樣回到「效果面」:「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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