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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4/23
專利侵害

  透過基本法理闡述,分析專利權侵害所生不當得利之成立與利益返還,結合專利權本身之特性,兼顧專利法之法理,加以理論性之釐清與闡述。沈宗倫老師同時探討是否適用誠實信用原則而有權利失效之可能?最後,關於專利權侵害之不當得利的利益返還,本文認為專利貢獻度之法理,仍應適用,方能正確反映專利權價值,確實貫徹不當得利調節不正損益變動之衡平目的。




專利法之創新立法意旨與規範體系

  專利法之立法政策本旨在於鼓勵研發創新,一方面要為現有發明人創造技術問題解決之誘因,另一方面同時要確保潛在發明人能不過度影響前述誘因的前提下,進入市場,就現有技術加以高度改良與再創新,最終期待提升相關產業之技術發展水準。其實,鼓勵創新與刺激研發誘因等政策手段,本質是採取科技競爭之模式,予以實現。就同一發明,專利法對於首位有意願向公眾揭露發明內容的研發者,給予優先申請專利之地位,若發明能符合專利法所規範之專利標的與要件要求,該專利申請者即可排除相關發明的競爭者,就該發明取得專利之授予,而在專利授予下,該申請人即享專利法所賦予之法定排他權。此為專利法之先申請主義,也是專利法創新立法政策下之表徵……。

專利權侵害所生不當得利之本質探索──以專利權價值為中心

  利侵權下專利權價值經由侵權者之不法挪移,將會導致減損之現象。其實,在專利侵權之同時,同一行為通常亦會成就民法所規範之不當得利。亦即,一旦未經專利權人同意,實施專利相關發明,實現專利相關發明之市場經濟利益,除會崩解專利權原先對於專利權之實施或授權的市場計畫,造成專利權價值之減損,更進一步不法挪移專利權價值至己之市場經濟計畫,形成對專利侵權者經濟地位上之不當增益,實有不當得利評價之必要。專利侵權所伴隨之不當得利行為,其本質是「非給付不當得利」,屬於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我國專利法對於專利侵權所伴隨之不當得利行為,並無原則性之規範,是故,專利侵權是否確然構成不當得利行為,尚須由不當得利之要件觀之。一般而言,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有三,特別由權益歸屬說之角度,應為(一)因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而受利益;(二)受利益之同時,致前述他人受損害;(三)前述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而受有利益,該受益並無法律上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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