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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5/05
都市計畫

以撤銷訴訟為重心,以相對人理論與保護規範理論發展出來的訴訟權能認定方式,在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上應有調整的必要。並且輔以德國建設法之內容做為比較對象,私益經過法律評價納入衡量,自然也會成為建設法上要保障的主觀公權利。黃奕超法官研究發現可調整保護規範理論,以適應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特殊性。作者本文嘗試歸納幾個判斷重點,但仍應回歸本土案例的累積與觀察。




訴訟權能作為實體裁判要件

  按照學說上一般對撤銷訴訟的理解,原告須主張行政處分在客觀上為違法,主觀上損害原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才具有訴訟權能,於其他要件具備時,法院始得為實體裁判。依照相對人理論(Adressatentheorie),原則上行政處分的相對人得提起行政訴訟;第三人是否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則以釋字第496號解釋的保護規範理論(Schutznormtheorie)作為判準,即公法權利的確認應從探求相關法律的規範意旨著手,倘若該法規的規範目的,除保護公共利益之外,同時兼及保護個人的利益,則受保護的個人即因該法規而享有公法上權利,應認為其所受損害得提起行政訴訟,如法規目的在保障公益,個人附隨獲得反射利益,則不屬之……。

德國法規審查程序的訴訟權能──以建設計畫為中心

  德國基本法(Grundgesetz, GG)第19條第4項雖然要求提供及時、有效的權利保障,但不能導出一定要一般性的給予本案法規審查的救濟方式。法規審查程序(Normenkontrollverfahren)的目的毋寧是在程序經濟,預先解決紛爭,避免個別訴訟一件一件地提起。德國行政法院法第47條係以「聲請」(Antrag)方式開啟訴訟進行的法規審查程序,承襲主觀訴訟的傳統,法規審查程序的訴訟要件,仍以具備「聲請權能」(Antragbefugnis)為必要,理解上和撤銷訴訟的訴訟權能的功能相同,都是在避免民眾訴訟(Popularklage)。和撤銷訴訟相同,當事人於法院判決前要具體而實際主張自己的權利可能受到損害,不用到讓法院確信的程度;損害的原因有經由「法規本身」遭受損害,指不用經過轉化行為(Umsetzungsakt),直接產生權利損害;也有因「法規的適用」而遭受損害;法規與權利受損間具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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