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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5/07
不當得利

陳自強老師在曾發表過與契約有關之不當得利的專論,研究取向及參考素材尚不脫德國不當得利釋義學範疇,乃不折不扣的學說繼受、法律釋義學取向的研究。本文中,老師乃欲跳脫德國不當得利法律釋義學,探討不當得利法在契約返還關係體系定位研究。有鑑於我國不當得利法乃德國民法之繼受,一般又認為德國不當得利法源自羅馬法返還訴權(condictio),觀察從羅馬法到德國民法制定前的返還訴權的發展,當有助於不當得利制度的了解。本文第二個部分將概述歐陸利得返還制度,從個別返還請求權之列舉,昇華到一般不當得利制度的經緯。供讀者參考。




羅馬法返還訴權

  我國民法不當得利法之源頭是否可追溯到羅馬法,繫於對「不當得利」概念的理解。倘認為不當得利制度之特徵在於返還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須具備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及無法律上原因三個要件,且有給付不當得利及非給付不當得利兩大體系,則羅馬法尚未發展出此意義下的不當得利制度,當可斷言。一般認為屬於我國民法不當得利法規範對象的一些案例,在羅馬法係透過不同類型的返還訴權處理,但並非所有在我國民法得以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之情形,在羅馬法均得主張返還訴權,反之,如下所述,現代法不屬於不當得利請求者,如消費借貸之返還請求,在羅馬法也是透過返還訴權。不當得利一般理論之登場,為時甚晚,法典確立一般不當得利請求權,更須待19世紀後半瑞士債務法及德國民法之制定。至少在古代羅馬法,所謂condictio翻譯為「不當得利請求權」不僅不精確,讀者以本於現行法對不當得利的知識背景理解羅馬法condictio,更易造成錯亂。為免先入為主,condictio本文均譯為「返還訴權」。

不當得利之返還

  返還訴權,除屬於契約請求及竊盜返還訴權外,羅馬時代法學家很早就承認返還訴權得用在被告無正當原因而取得他人財產獲得特定標的之情形,如為清償而給付,實際上債務不存在;為訂婚而贈與,後並未結婚;履行遺贈,但遺囑無效,英國學者Birks認為屬於非債返還非契約的部分,德國學者Kaser稱為不當保有利的之返還(rechtsgurndlose Vorenthaltung)。
  (一)羅馬法大全之類型:優帝羅馬法大全規定的返還訴權,變為具有實體法意義之用語,指稱所有古典羅馬法學者以返還訴權處理的案例,惟各種返還訴權的類型,究竟是古典羅馬法時代或後古典時期或編撰委員Tribonian的添加,並不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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