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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更多2023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3/02/24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月旦法學教室第245期(2023.3)

依「公民投票法」的聲請釋憲
吳信華/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以公民投票法的聲請釋憲制度為例,重複敘說、反覆強調其特別重視的見解:適用憲訴法上訴訟類型及要件者,應在於一個案件屬「憲法上爭議」、然其他法律並無特別聲請釋憲規定之情狀。此實屬基礎法理所在,不可不予明辨。

關鍵詞公民投票法, 創制案, 程序自主權, 列舉原則, 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

民事訴訟三要素之確定暨當事人適格之判斷方法
楊智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庭長
針對訴訟三要素: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之目前實務之發展進行探討,並由此建構了當事人適格之檢驗標準,其區分給付訴訟、確認訴訟、形成訴訟之不同訴訟類型,逐次探討,值得參考。

關鍵詞當事人適格、確認利益、訴訟擔當、否認子女之訴、強制認領之訴

刑法第173條之「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古承宗/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針對刑法第173條放火罪之解釋論為討論,針對其要件與定性、目的均有詳盡討論。在這篇文章中也提出了一個觀點:行政機關依法公告建屋為危樓,不影響該建屋是否「供人使用」之定性結果。

關鍵詞現供人使用、放火、燒燬、抽象危險犯

無「所」不搜?──搜索律師事務所之合法性
陳俊偉/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副教授
探討搜索律師事務所之合法性問題,陳俊偉老師改編歐洲人權法院之相關事實,並比較我國法規與實務、學說見解,提出個人類型化區分之標準,值得注意。本文章除對於辯護人與被告間之秘密往來權有所闡釋外,所涉及之爭點,亦與司法院會台字第11067號相關,值得注意。

關鍵詞搜索、辯護人、律師事務所、保密義務、秘密往來權、拒絕證言

股東會之守門員:股東會檢查人制度
張心悌/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引進了美國法所為「股東會檢查人(inspector of election)」的制度,認為其對於股東會效力、董監事是否當選、股東權的有效行使、公司治理的健全、法院對於股東會爭議的判斷,均有助益。

關鍵詞股東會檢查人、股東會程序控管、經營權爭議、視訊股東會

對壽險契約之強制執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之解析
陳俊元/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
針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肯認得對於壽險契約為強制執行之見解為討論,該裁定見解指出「必要時」得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陳俊元老師認為需對於「必要時」為相關之討論,可以引進美國法之概念。

關鍵詞保單價值準備金、強制執行、豁免、平準保費制、公平合理

國際水道:國際法院2022年智利訴玻利維亞案
許耀明/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針對國際法院2022年智利訴玻利維亞一案進行討論,由於該二國均非1997公約締約國,因而該裁判特別重視國際習慣法。

關鍵詞國際水道、國際習慣法、智利、玻利維亞、衡平與合理使用

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免責規範之未來發展
──以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為觀察起點
沈宗倫/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
探討數位中介服務法與著作權法之關係,在這篇文章中,沈宗倫老師比較美國法與歐盟法,也指出就我國規範體系而言,著作權法應係數位中介服務法之特別法。

關鍵詞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免責、協力義務、數位中介服務法

國際能源法制與實務:第一講
氣候世代與能源律師
楊宗翰/清華大學環境與文化資源學系助理教授
本系列國際能源法講座,擬對於全球能源治理體系、主要國際規範、爭端案例、國際能源組織、國際能源合作等主題進行討論。然而,從事當代能源法研究,除可從法條與概念著手外,對於身處氣候世代的青年律師而言,若是從事跨國能源執業,則更需了解:律師在氣候危機中的角色、能源議題帶給法律服務業之機會與挑戰,以及如何培養全球商業意識等。因此,本系列講座一反傳統,於第一講先從氣候世代能源律師的角色與工作著手,第二講關注當前ESG浪潮、淨零碳排與法律實務的關係。後續講次則再依此基礎,輔以實務案例,探討國際能源法與律師、企業與政府淨

關鍵詞氣候變遷、能源、律師、ESG、超國界法

實務選編:公法類
.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案(二)(112憲判1)
本期公法類實務選編共收錄6則,計有憲法法庭判決2則,涉及請求准許發給外籍配偶居留簽證案以及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案。高等行政法院判決4則,涉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如何正確適用,此亦與特別犧牲之概念攸關;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但書及行政罰法第42條第7款之具體應用;行政罰一行為與數行為問題的爭議,讀者應藉此理解「法律上單一行為」之意義;公立學校與教師間基於聘任所形成之契約關係,如何定性及相應之救濟途徑,值得讀者了解實務上之操作。


實務選編:民事法類
.國家賠償法公共設施之範圍(最高院111台上1348)
曾品傑/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25號判決揭櫫,非原住民無論直接以自己名義或以借用原住民之名義,所為原民地買賣之債權行為,或為原民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設定負擔之物權行為,只要以迂迴方法規避上開有關原住民族文化權保護規定所禁止之相同效果之行為,依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洵屬無效。其次,最高法院111年度台再字第24號判決表示,將來債權之讓與乃以移轉債權為標的之契約,僅係所讓與之債權即讓與標的,附有條件或期限。債權讓與契約生效時,債權即同時移轉,讓與人即原債權人旋脫離債之關係,失去債權人之地位,不復對債務人有債權存在,而債權受讓人則俟原定之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時,始得行使權利。最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48號判決指出,專供行政機關公務使用、平時不對外開放供一般人民使用之設施,如人民獲允許合法進入該設施者,於當時公物之性質、狀態,已逾原始之功能、目的,而有公共設施性質,自應將之納入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適用範圍,值得留意。


實務選編:刑事法類
.交付審判/迴避(最高院111台上大1924)
本次實務選編,共計有7則判決。實體法部分,有共同正犯脫離應如何判斷;保安處分適用之法規範目的;違法性錯誤能否作為阻卻責任事由之前提。 程序法類,包含交付審判;對向犯之陳述是否需要有補強證據;檢訊筆錄與警詢筆錄,內容完全或幾近相同,是否符合程序法則差異;「代理告訴委任書狀」是否為告訴之法定要件。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月旦法學教室第245期(2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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