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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6/13 |
發行新股與公開發行公司之界線
摘要
A公司是經營食品零售業之股份有限公司,並未辦理公開發行程序,實收資本額新臺幣20億元、每年營業收入淨額平均約12億元、員工人數超過1千人。為拓展日本市場,公司辦理增資,發行1億股之新股由原有股東、全體員工全數認足,不對外公開發行。增資完畢後,金管會收到民眾檢舉該公司非法募集,案件已進入刑事訴訟審理程序。該公司董事長為避免再誤觸此一規定,近期打算召開董事會討論是否辦理公開發行。若該公司成為公開發行公司後,未來之增資計畫是否仍可限定以公司之原有股東及全體員工為招募對象?
本文目次
壹、爭點
貳、解析 參、結論 本文試讀
壹、爭點
一、非公開發行公司得否對多數人不公開發行?
二、公開發行公司得否不公開發行?
貳、解析
一、基本概念
(一)發行新股之意義
所謂「發行新股」(公司法第5章第8節節名),係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章程授權之可發行股份總數額度內(公司法第129條第3款),現實的將股份予以發行、使股份從無到有的一連串程序之整體而言。證券交易法規定之募集(證券交易法第7條第1項)及發行(證券交易法第8條)均為「發行新股」程序之一環。 「發行新股」若依招募對象及招募方式區分,可分為「不公開發行」(公司法第268條第1項本文、第272條但書、第274條第1項;稱為「不公開發行新股」亦可)及「公開發行」(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後段、第268條第1項本文、第269條、第270條、第271條、第272條本文、第273條;亦稱為「公開發行新股」)。「不公開發行」之程序,原則上須適用公司法;至於「公開發行」(對公眾公開招募新股)之程序,雖然公司法亦有部分規定,但此時,證交法相關法令之規定應具有優先效力。 (二)公開發行公司之意義 所謂「公開發行公司」,係指已辦妥公開發行程序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56條之2第1項),而並不是指股票可公開販售或流通之公司,也與公司之規模、股東人數或員工人數無關。公開發行程序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章稱為「補辦公開發行」,目前係採「申報制」(毋須核准),公司法卻仍規定須「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此與證券法令之規範並不一致!雖然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可不必公開販售或流通(例如一人公司架構下之金控之銀行子公司),但是,必須成為公開發行公司後才可對投資人公開發行新股。 著作推薦影音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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