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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6/18
從爭點整理到和解勸諭


摘要
  近年來,交通議題逐漸成為我國民眾日常關注的焦點,法庭上交通案件的攻防態樣也愈加多元。無論是律師、法官、檢察官或調解委員,均有許多勸諭交通案件調、和解之機會。2021年1月20日,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修正公布,將交通案件全數劃歸簡易程序。筆者現任職於民事簡易庭,所處理者以交通案件為大宗,期能透過本文,與讀者分享交通案件中爭點整理、擬定和解方案以及勸諭和解的心路歷程。




本文目次
壹、前言
貳、概覽交通案件
參、淺析爭點整理
肆、漫談和解勸諭


本文試讀
壹、前言
  近年來,交通議題逐漸成為我國民眾日常關注的焦點,法庭上交通案件的攻防態樣也愈加多元。無論是律師、法官、檢察官或調解委員,均有許多勸諭交通案件調、和解之機會。2021年1月20日,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修正公布,將交通案件全數劃歸簡易程序。筆者現任職於民事簡易庭,所處理者以交通案件為大宗,期能透過本文,與讀者分享交通案件中爭點整理、擬定和解方案以及勸諭和解的心路歷程。
貳、 概覽交通案件
  交通案件可以「有無人傷」之標準,區分為兩大類。「無人傷」之交通案件相對簡單,請求的項目只有車體損傷、交易性貶值及其鑑定費用,以及將受損車輛拖吊至修車廠的拖吊費用等,至多需要再判斷兩造間過失比例的問題。「有人傷」的交通案件則較為複雜,除上述爭點外,舉凡已支出之醫療費用、將來預期支出之醫療費用、診斷證明書費用、營養補給品費用、輔具費用、看護費用、往返醫院之交通費用、停車費用、隨身財物損失、不能工作之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等族繁不及備載之項目,均為其常見爭點,甚至還有扣除原告已受領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及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等問題。然而,車禍案件中,受損車輛可能為當事人營業用的生財器具,如無法及時修復,對於生計的影響不容小覷。更有甚者,在「有人傷」的車禍案件中,當事人常須在人體恢復的黃金期內,及時接受費用高昂的手術或治療。倘訴訟程序延宕,致賠償金額遲未實現,將使當事人錯失修復財產或治癒傷害的良機,遲來的正義,或許也不再是正義。因此,調解或和解等迅速解決紛爭的機制,理當是上述窘境的最佳解方。和解方案的擬定,並非漫天喊價,若無一定依據,當事人也難以接受。從而,訴訟程序前階段的爭點整理,為車禍案件不可或缺的一環,且詳實的爭點整理,才是後續擬定和解方案及勸諭和解的堅實根基。
參、 淺析爭點整理
一、 爭點整理的意義、方式與闡明權的行使時機
  爭點整理的意義,在於使法院與當事人達成共識,梳理出兩造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並就爭執事項分配舉證責任,使法院集中調查證據,避免不必要之審理,經過爭點整理的裁判書類,亦較為精簡,篇幅不致冗長而難以閱讀。實務上常見的爭點整理方式,有法官直接於開庭時,闡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並整理爭執與不爭執事項者,亦有先命兩造交換書狀,再由法官統整者。然而,多數交通案件,並非兩造均委任律師,故由法官主導的爭點整理,方為常態。有趣的是,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通常是認為自己在該金額範圍內,有極大的勝算,被告聲明全部駁回原告之訴,也常認為原告起訴毫無道理。在此情形下,又如何達成不爭執事項之共識呢?此際,法官經常善用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之闡明權,曉諭各爭點之法律要件,使原因不諳法律而信心滿滿的當事人,逐漸釐清勝敗風險。尤其未委任律師的當事人,經常誤信身邊親友的「經驗之談」,而產生一定程度的迷思。舉例而言,常有被告認為「靜止車輛必無肇責」,故自己紅線停車,使原告閃避不及,仍會堅持抗辯自己無任何過失。又或者誤以為「提出精神科證明,必定對訴訟有利」,而在「無人傷」的車禍案件中,爭相提出大量的精神科單據。更有甚者,「大車撞小車一定是大車錯」的謬論,至今仍不絕於耳。因此,筆者習慣透過提示法規以及其他法院判決的闡明方式,先使當事人破除迷思,作為爭點整理的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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