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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6/21 |
從歐盟及英國碳關稅制度解析產業淨零管理趨勢
摘要
隨歐盟於2019年於「綠色新政」(European Green Deal)鋪陳對於2030年欲達到相較1990年削減55%溫室氣體排放量的企圖心之外;歐盟為求遏止進口產品所致之碳洩漏,與提升歐洲產業產品競爭力,即在既有歐盟排放交易制度(EU Emission Trading System,下稱「EU ETS」)的基礎下,倡議針對「進口高碳排密集度產品」進行歐盟版本的「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下稱「CBAM」)的政策措施,以平衡境內與境外相關產品所含之碳價成本。歐盟CBAM制度(下稱「EU CBAM」)歷經密集的修法過程,於2023年5月完成立法,旋即於2023年10月進入過渡期(transitional period),並預期在2026年進入正式施行期,並啟動對於進口列管產品的財務調整,成為全球第一個實務上進入運作階段的碳邊境調整措施(以下或稱「碳關稅」)。
本文目次
壹、前言
貳、歐盟與英國CBAM制度對於碳排管理的影響 參、碳關稅下新的世界貿易規則 肆、結論:產業淨零碳管理變革因應與臺灣氣候治理的新局 本文試讀
壹、前言
隨歐盟於2019年於「綠色新政」(European Green Deal)鋪陳對於2030年欲達到相較1990年削減55%溫室氣體排放量的企圖心之外;歐盟為求遏止進口產品所致之碳洩漏,與提升歐洲產業產品競爭力,即在既有歐盟排放交易制度(EU Emission Trading System,下稱「EU ETS」)的基礎下,倡議針對「進口高碳排密集度產品」進行歐盟版本的「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下稱「CBAM」)的政策措施,以平衡境內與境外相關產品所含之碳價成本。歐盟CBAM制度(下稱「EU CBAM」)歷經密集的修法過程,於2023年5月完成立法,旋即於2023年10月進入過渡期(transitional period),並預期在2026年進入正式施行期,並啟動對於進口列管產品的財務調整,成為全球第一個實務上進入運作階段的碳邊境調整措施(以下或稱「碳關稅」)。
執歐盟提出CBAM制度立法之際,即已引起全球多個主要貿易市場的關注,並陸續考慮採取相對應的措施,包括:加拿大於2021年啟動公眾諮詢 ;英國於2023年底初步提出英國版CBAM 提案(下稱「UK CBAM」),並再於2024年正式提出其擬推動的UK CBAM制度主要規範內涵的第二階段公眾諮詢;澳洲於2023年7月啟動澳洲版 CBAM(下稱「AU CBAM」)公眾審議,並於2023年11月公布第一階段評估結果 。美國雖有多個如民主黨所主張搭配境內碳稅制度的《清潔競爭法》(Clean Competition Act,以下稱「CCA」)或是共和黨另以附加費形式但不需施行境內碳稅制度的《外國污染費法》(Foreign Pollution Fee Act,以下稱「FPFA」),兩黨共同提出的《證明法》(Prove It Act,以下稱「PIA」)、《市場選擇法》(Market Choice Act,以下稱「MCA」)等相近法案提出,但因缺乏涵蓋全國範圍的碳定價制度,在面臨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下稱「WTO」)有關應避免貿易歧視規章的要求下,儘管提議者眾,美國版的碳邊境調整制度則仍尚難以成形。而早於歐盟完成EU CBAM立法完成前,我國於2023年2月完成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即於第31條中,以避免碳洩漏為考量,納入得對於指定國外輸入高碳密集產品進行碳邊境調整的母法制度 ,成為全球首先完成碳邊境調整制度入法的國家,惟相關施行細節仍尚待後續子法的研議,並應搭配我國碳費制度的施行,以符合WTO的貿易規則要求。 在全球追求切合《巴黎協定》所追求之1.5℃路徑,兼顧達成淨零排放的腳步更為殷切。準此,在全球對於碳關稅制度方興未艾之際,已使得各國氣候治理上,需重新檢視淨零目標、碳定價制度,以及如何避免碳洩漏,並同時兼顧自身產業在國際貿易上的競爭力。 首先,碳關稅制度的提出係以平衡稅的概念調和自身國家對於「列管產業」之碳定價制度,並予延伸至「進口產品」上,據以避免自身產業外移或是直接進口高碳密集度產品之碳洩漏行為。這使得第三國以施行碳關稅制度國家為貿易對象時,需加緊思考是否需採行對應的境內碳定價制度,為日後採行碳關稅為貿易手段作準備。 其次,就各國企業體推動碳排放管理層面來說,提升碳排放資訊透明度與解析度已是促進各國加強檢視排放熱點、推動減量工作的作法之一。是以,本文以歐盟與英國擬推動之碳關稅制度,檢視其有別於既有對於自身組織的盤查範疇(如ISO 14064-1)或碳足跡調查(如 ISO 14067)之設定,將帶動全球能源密集產業對於碳排放量管理之新舉措,尤其是對於前驅物(precursor,即「原料」;或是precursor materials,即「中間產物」)的排放量的調查,更將使得各個產業對於原本範疇三原料的排放狀況掌握更為確實,並或將應用於其他產業的排放量調查之上。 此外,就EU或UK CBAM制度的設計來說,有別於以往反傾銷稅對於貨品銷售價格的調查,在貿易規則中係以「產品內含碳排放量」(Good’s Embedded Carbon Emissions)調查作為碳關稅徵費的根據。因此,對於出口方,即製造商或是貿易商來說,若無法達成對於產品所涉及製程的碳排放或碳足跡的調查,終將因技術性的障礙導致貿易上的競爭力喪失。對於歐洲、英國的進口商來說,進口高含碳密集度的產品將因CBAM的調整,導致進口成本的增加,或轉為支持境內生產的產品,將使得我國對外貿易量的下降。 我國作為經貿導向為主的國家,本文依據前揭三項所關注之碳關稅議題,由歐盟與英國之CBAM制度發展,聚焦在我國產業後續淨零發展、碳排管理、供應鏈管理、碳定價制度因應,及其產品定價策略的思考對應。 著作推薦影音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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