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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6/17 |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月旦律評第27期(2024.6)
【本期企畫】綠能及永續發展法制之建構
日本、韓國ESG法制規範比較研究
──對臺灣ESG法制建構之啟示 謝友仁
比較分析日本和韓國在環境、社會和治理(ESG)領域的法制規範,通過對兩國的立法框架、政策措施和發展趨勢進行研究,旨在找出兩國在ESG領域的相同及相異之處,並通過比較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兩國在永續發展和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立法措施、政策導向以及實施效果。通過深入研究和比較分析,可以爲臺灣未來的ESG法規和政策制定提供有益的參考和借鑒。
關鍵詞:ESG、氣候變遷、永續發展、企業社會責任
從歐盟及英國碳關稅制度解析產業淨零管理趨勢
連振安
在全球對於碳關稅制度方興未艾之際,其制度的落地,已促使各個製造業積極強化原物料供應鏈在產品製程中碳排放與其碳成本的管理應用。碳關稅帶來的碳管理衝擊,已形同對於範疇三排放管控之解析度全面提升。各國氣候治理上將亟需重新檢視淨零目標、碳定價制度,以及如何避免碳洩漏,並同時兼顧自身產業在國際貿易上的競爭力。
關鍵詞:碳邊境調整機制、碳關稅、碳管理、淨零排放、氣候變遷因應法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的制度目的及其實務問題初探
──以主管機關暫停計算電能躉購期間為中心 李兆麒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旨在確認發電設備是否適用併網躉購措施,在未牴觸再發條例所定強制規定之前提下,有關併網躉購內容之確認,宜回歸由電能購售契約之民事法律關係處理。本文以上述之應然規範為基礎,初步認為主管機關介入暫停計算電能躉購期間,固然可促使設備妥善經營,但可能使設備認定與併網躉購產生適用疑義。
關鍵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併網躉購、暫停計算電能躉購期間
公然侮辱罪合憲之評析
──兼評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 邱忠義
公然侮辱罪業經憲法法庭以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為「限縮適用」之合憲性宣告,但千呼萬喚始出來後仍是語意未明,難以提供法院裁判時之具體指引, 這使得起訴與判決間的對抗仍將持續著。為此,本文認為有必要進一步建立具體的審查標準,以供司法實務判斷的參考。
關鍵詞:公然侮辱、誹謗、名譽、人性尊嚴、表意自由、明顯且現時危險之虞
從審判實務觀點探討非常規交易與商業判斷原則之應用
鄭昱仁
審判實務關於非常規交易要件之認定及適用,在非常規交易案件中究竟有無商業判斷原則之適用,當被告提出之商業判斷原則抗辯,法院應如何思考,其處理之層次、步驟,非常規交易之架構又如何與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交互影響。
關鍵詞:非常規交易、商業判斷原則、經營判斷原則、不合營業常規、特別背信、證券交易法
論被異議人之陳述意見權
彭聖斐
分析被異議人陳述意見權之豐富內涵及重要意義,並就少數審判長未能充分重視交互詰問及聲明異議制度及其相關規定之原因,予以探討,另透過例題解說,詳述檢察官、辯護人於遭異議聲明,卻未能以被異議人身分陳述意見之情形,得採取之因應方式。
關鍵詞:交互詰問、聲明異議、被異議人陳述意見權、訴訟指揮
從爭點整理到和解勸諭
──以交通案件為中心 蔡凌宇
透過筆者的審判經驗,分享交通案件中進行爭點整理、擬定和解方案以及勸諭和解的心路歷程。
關鍵詞:爭點整理、訴訟上和解、交通案件、舉證責任、闡明權
普通法院對行政行為之審查
──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50號刑事判決為例 朱敏賢
普通法院於刑事訴訟中積極審查行政機關行政行為之案例,幾無所見。本文認為尚可參照釋字第553號解釋審查標準、日本過程審查論之學說見解,作為我國實務之審查基準,如涉及人民基本權重大限制或剝奪者,如刑事重大罪刑、民事重大私權,法院應採取較高審查之密度。
關鍵詞:司法積極主義、審查密度、審查過程論、結構式債券、行政預測
司法審判運用人工智慧之展望
邱筱涵
通過問卷調查和深度訪談探討法官對於人工智慧輔助審判的看法,發現年長法官對此技術更開放,而年輕法官則較保守,反映出對於技術應用的多樣性與複雜性的看法差異。整體而言,這項研究突顯了人工智慧在司法實踐中的潛力與挑戰,並對未來的法制改革和技術適應提出了重要的見解。
關鍵詞:司法審判、人工智慧、法官
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引發公權力介入防疫保單之法律經濟分析
陳榮義
擬以此次新冠肺炎導致防疫保單大量產生爭議,檢視我國公權力介入私法契約所衍生諸多爭議之經濟分析。
關鍵詞:防疫保單、契約自由原則、公平待客、道德危險、寇斯定理
一訴合併請求損害賠償及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責任保險給付?
──從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6號民事判決出發 趙學斌
臺灣高等法院罕見於同一訴訟中,肯認責任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賠償責任「判決確定時」為保險給付。
關鍵詞:保險法第94條第2項、直接請求權、賠償責任確定、將來債權
美國ESG與監督義務之新發展
──以McDonald’s案為中心 賴彥誠
美國德拉瓦州法院之McDonald’s案即涉及此一議題,而德拉瓦州法院在該案中對於「避免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面臨過多風險」與「公司推進ESG之潮流」之間兩難取捨之處理方式與我國司法實務中監督義務發展脈絡相契合,而值得我國法制借鑑。
關鍵詞:ESG、監督義務、忠實義務
雙方均為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
──談112年憲判字第4號作成後之實務動向 吳珮瑜
本文著重觀察後續實務上就婚姻之雙方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中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之事由均屬有責時之法規適用上是否產生變動?
關鍵詞:判決離婚、雙方均有責、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月旦律評第27期(2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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