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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7/05
偵審程序中對於弱勢證人的誘導──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號刑事判決


摘要
  由於兒童與弱勢證人具有身心發展的特殊狀況,立法者自2015年起,透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規定,對於兒童與弱勢證人在偵審程序中的詢訊問方式做出限制。本文分別分從法規範及司法心理層面評析最高法院的見解,指出即便弱勢證人記憶不清或不願回憶時,仍應避免對兒童與弱勢證人使用誘導性問題。本文並進一步依據司法心理學專業,對於在此類情況應如何進行詢訊問提出具體建議,希望協助司法人員精進對於弱勢證人詢訊問的知能。




本文目次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法院見解
肆、評析
伍、結論


本文試讀
壹、事實摘要
  甲男被控違反自己僅3歲女兒乙的意願,將其陰莖碰觸乙之外陰部(阿美族原住民語「姑比」)。偵查中檢察官會同鑑定醫師及司法詢問員、社工對乙進行鑑定及訊問,問答狀況如下:「(問:妳尿尿的地方叫什麼?)(玩耍不回答)」、「(問:『姑比』是哪裡妳知道嗎?妳聽得懂嗎,哪裡是『姑比』?)(玩耍不回答)」、「(問:妳有聽過『姑比』嗎?)爸爸摸我的姑比。」、「(問:誰摸妳的姑比?)爸爸」、「(問:妳剛才跟阿姨說爸爸摸妳的姑比,是用哪裡摸妳的姑比?)(不語)」、「(問:爸爸是在妳做什麼事時摸妳?)睡覺。」、「(問:爸爸用哪個部位摸妳的姑比?)(不語)」、「(問:妳跟阿姨說爸爸怎麼用妳的姑比嗎?爸爸的哪裡去用妳的姑比?)(手指人體圖下體)」、「(問:爸爸怎麼摸?)(玩耍不回答)」、「(問:妳有跟誰說?)(搖頭)」、「(問:爸爸摸妳姑比的事有跟媽媽說嗎?)(搖頭)。」
貳、爭點
  兒童證人在偵審程序中受詢訊問時,如記憶不清或不願回憶,可否對其提出誘導性問題,促使其陳述?倘若不應使用誘導性問題,符合司法心理學專業的做法是什麼?
參、法院見解
  最高法院在111年度台上字第33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裡採取肯定見解。法院認為:「司法詢問員在偵、審程序中,依兒童之語言邏輯、文字語意及情緒反應,如兒童記憶不清或不願回憶,縱有使用引導性或封閉性問題,倘旨在引起被害兒童之記憶、聚焦待證事實,進而為事實之陳述,並非引誘為虛偽或錯覺之陳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第3項第3款、第5款關於證人記憶不清或故為規避之事項,得為誘導詰問之相同法理,應予容許。」
  事實上,本號判決並非第一個採取上述見解的司法判決。最高法院在106年度台上字第42號刑事判決(以下簡稱「106台上42號判決」,其他判決同)率先採用這個處理方式,之後有四個不同層級的司法判決跟隨。除了本號判決之外,還有雲林地院106侵訴45號、臺中高分院108侵上訴98號與高院111侵上訴64號判決。由於這是最高法院第二次採取此一見解,最高法院至今沒有其他判決有不同看法,就此議題,本號判決採納的這個意見可視為實務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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