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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7/2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加重處罰規定之適用問題


摘要
  近年為抗制日益嚴重的交通違規行為,於2023年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進行修正,其中第86條係關於汽車駕駛人有特定之違規行為,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對其加重刑罰之規定。於本次修正中,將加重處罰之違規事由增加為十類,大幅擴張適用範圍。
  本文回顧發生於2018年之「自強隧道飆車肇事案」,分析歷審判決中所存在的爭議處,藉以顯示現行法規在應對重大危險駕駛行為之困難處。此外,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規定之性質予以探究,闡明在適用上之問題點,並初步探索未來對於交通犯罪之立法政策方向。




本文目次
壹、前言
貳、爭點
參、案件事實及判決理由
肆、對抗制危險駕駛行為相關規定之評析
伍、結語


本文試讀
壹、前言
  近年國內發生多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的嚴重死傷結果受到社會大眾關注,雖然執法單位曾一度加強對交通違規行為之取締,但似乎並未獲得令人滿意的成效。而國際媒體亦曾多次報導臺灣的交通亂象,一時之間,「違規天堂」、「行人地獄」等描述,似乎成為臺灣的代名詞。由於受到輿論之壓力,相關主管機關於2023年中起,開始較積極地應對此一問題,嘗試從多方面下手改善交通問題,亦包括立法政策之層面,如增訂「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與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等。
  在「道交條例」方面,立法院於2023年4月14日三讀通過部分條文修正案,主要有「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提高無照駕駛罰則」以及「加重危險駕駛罰則」4個重點。其中涉及「危險駕駛行為」相關規範,主要有2個部分:其一、該條例第43條對於「重大危險駕駛」之行政罰規定,其罰鍰上限由原先之新臺幣2萬4千元提高至3萬6千元,另將第1項第2款「嚴重超速」態樣中「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由原先之「60公里」調降為「40公里」,又增訂第6款「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此一態樣。另對該條例第86條第1項「因違規致死或致傷」之加重刑事責任規定,則擴增違規事由至10種類型。
  欲遏止臺灣隨處可見之交通違規行為,單靠法律規範難以為功,不過,完善之法律規範仍是重要的基礎。而重大危險之交通違規行為由於對交通參與者之生命、身體或財產有極高的侵害可能性,單靠行政罰恐難以有效抗制,仍有施以刑事制裁之必要性。現行法對重大危險駕駛行為之刑事處罰,主要為刑法第185條「妨害交通往來安全罪」以及前述道交條例第86條,惟在規範架構與實際適用上仍存在一些問題,而有損預防重大危險駕駛行為之效果。
  就實務個案觀察,因超速行車所引起重大事故並不在少數,如發生於2018年之「自強隧道飆車肇事案」,該案被告於臺北市之自強隧道內超速行車,因不及閃避正在隧道內維修照明設備之施工車輛與人員,造成施工人員及同車乘客2死、2傷結果,一時之間引起社會軒然。其後,陸續發生多起因行車超速所引起之重大事故,如去年10月間發生於國道三號斗六路段之遊覽車追撞事故,導致4死、17傷之悲劇,而媒體揭露駕駛者於事發前8年間有10次交通違規紀錄,其中有9次均為行車超速,進而引發社會輿論撻伐,要求應嚴懲嚴重超速等重大違規行為。不過,道交條例於去年修正後,對於超速40公里之行為,除依第43條第1項規定科處罰鍰外,另依同條第4項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而此一措施卻亦引發民怨,認為目前眾多道路之行車速限過低,影響車流導致壅塞,修正後之規定將使得駕駛人容易因超速而受罰,故有民眾發起連署要求將規定中之嚴重超速之標準調整回原先之「60公里」。
  是故,本文欲以發生於2018年之「自強隧道飆車肇事案」為楔子,檢視其歷審判決,分析現行法規於抑制重大危險駕駛行為上之不足處,主要包括以刑法第185條「妨害交通往來安全罪」抗制重大危險駕駛行為所可能存在的問題,以及道交條例第86條於修正後,在解釋與適用上之相關問題。此外,本文將就日本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自動車)致人死傷行為處罰法」中「駕駛自動車過失致死罪」之立法例,透過比較法的角度,探討規範嚴重超速行為所可能採取之立法政策。

貳、爭點
  一、就「自強隧道飆車肇事案」之歷審判決為觀察,現行法規範對抗制重大危險駕駛行為是否存在不足之處?
  二、依照修正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得否有效規範嚴重超速行為?該條規定於解釋或適用上有何應注意之處?
參、案件事實及判決理由
  「自強隧道飆車肇事案」於2018年5月經檢察官偵結,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對被告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於2019年10月為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90號刑事判決)。其後,檢察官及被告均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於2020年5月為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交上訴字第222號判決),因當事人雙方均未再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案遂告確定。以下,就本案之行為事實及歷審判決理由予以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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