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24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4/09/20
部分工時勞工之加班費計算


摘要
  高中生甲於A蛋糕店打工,工作內容為糕點製作、整理店務及門市接待。A蛋糕店的工讀生為排班制,每班4小時,可任意排班,雙方約定工讀生的工資為每小時新臺幣(下同)200元,每月結算1次,翌月5日以現金發放工資。甲向來排定每週一、三、五晚上上班,長期以來已成固定班表。沒想到6月時,因為網紅偶然的推薦,A店新推出的千層蛋塔一夕爆紅,導致訂單應接不暇,A因而商請甲盡量多排班以消化訂單。適逢7月剛好放暑假,甲的空閒時間甚多,其心想加班有加班費,何樂而不為,遂從善如流,於7月除每週一、三、五晚上上班外,每週一至週五下午也排班,亦即從向來的每週3班增加為每週8班。渠料,8月5日發工資時,甲發現每週多上的5個班,A仍以每小時200元計算工資,並未支付其所期待的加班費。A表示,甲每週上8班,每班4小時,每週工時僅有32小時,無須給付加班費。甲甚為不滿,認為其有加班的事實,要求A依勞基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試問,甲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本文目次
壹、爭點
貳、解析
參、結論


本文試讀
壹、爭點
  一、部分工時勞工是否也可依法請求勞基法第24條之延長工時工資?
  二、法定加班費給付義務之「延長工時」如何認定?

貳、解析
一、爭議背景部分工時勞工亦適用勞基法
  我國現行法對於部分工時勞工並未設有特別的規制,於法律上亦未設有部分工時勞工之定義,因此,符合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上勞工定義、具有勞動關係的部分工時勞工,只要是勞基法第3條適用勞基法的行(事)業,即應適用勞基法的規定。因此,即使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時間較全時勞工短,但若有雇主命勞工延長工時之情形,依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雇主即有依同條規定的標準加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即俗稱法定加班費的義務。有疑問者為,部分工時勞工其與雇主約定的工作時間較全時勞工短,則是否部分勞工工作時數超過其平常所約定的工作時數時,就超過的部分,雇主即有依勞基法第24條加成給付加班費的義務?關於此問題,首先要釐清者為,勞基法第24條所稱之「延長工作時間」所指為何?
二、勞基法第24條
  勞基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可知雇主有義務給付法定加班費之情形有二,其一為「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另一種情形則為「雇主使勞工於本無出勤義務之休息日工作者」。
  勞基法對於延長工作時間雖無定義性規定,然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明確規定:「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二、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換言之,只有超過法定工時之加班時數,或是休息日出勤的情形,雇主方須依勞基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之加成工資。因此,部分工時勞工若雇主使其較約定工時延長工作時間者,除非該當於同條規定之「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方有給付法定加班費的義務。故而法定工時內的「加班」,雇主並無給付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之義務。




著作推薦


影音推薦



 看更多2024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