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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9/24
作為、不作為、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摘要
  A是一名12歲的國中一年級新生,因為經常被同學欺負而心生報復念頭。某日,A擔任警察的父親甲於執勤後未依規定繳回槍械彈藥,回家後將之隨意置於飯桌上便匆匆外出,A看到後將子彈上膛帶槍上學。早自習時,A的老師B發現A神色異常並揚言殺死經常欺負他的同學C,趨前關心時A表示只是開開玩笑,B仍立刻致電A的母親乙並詳細告知上情,並嚴肅地要求乙先將A接回家,乙因為前一天通宵打麻將想睡懶覺,便敷衍B會立刻接A回家,掛了電話後卻倒頭大睡。到了午休時間,A取出書包內的警槍對C連開數槍致C死亡。問:甲、乙二人對於C的死亡應負什麼刑事責任?




本文目次
壹、解題導論
貳、解題要點與流程
參、法律分析


本文試讀
壹、解題導論
  妥善回答問題最重要的前提是正確審題,沒有針對問題的論述不是答案而是贅詞。因此,要給讀者的第一個建議是:審題前先看清楚題目的最後一句話,也就是出題者的問題是什麼,才能有效地審題。在本例中,問的是「甲、乙二人對於C的死亡應負什麼刑事責任」,因此論述應集中處理的是,對於C的死亡而言,甲、乙二人的哪一個行為需要負責,以及可能成立什麼罪名。而其中的爭議,就是評分的重點。在審題並確定爭點後,可以先安排好解題的順序與架構,再開始回答問題,是給大家的第二個建議。在審題的同時草擬一份解題大綱,並迅速記下立即想到的爭點,這不僅是一種有效率的答題方式,同時也有利於時間分配。
  在本例中,直觀地說,C是A自己開槍殺死的,甲、乙二人與A開槍殺C這件事情似乎沒有任何關係。但是開啟條件理論的因果關係思考模式就可以發現,如果甲沒有隨意放置該槍枝的行為,就不會發生「A開槍殺死C」這個具體結果;至於甲和乙除了生、養A以外,和世上大部分的其他人一樣,對該具體結果沒有任何因果上的貢獻,而僅僅只是消極地沒有排除A對C開槍的風險。
  綜合以上兩點,解題的重點可以限縮在:一、甲、乙為未成年的A之父母,沒有防止A不法侵害他人法益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對此,在本例的具體事實中,甲與乙有無不同?二、甲隨意放置槍彈的責任,這裡的爭點包括:這是作為還是不作為?A開槍的行為介入了甲的行為(隨意放置槍彈)到C死亡之間的因果鏈,這對甲是否成立犯罪的判斷有什麼影響?
  最後是審查順序的問題。甲、乙二人並沒有共同、間接正犯或教唆、幫忙的共犯關係,因此先對誰進行審查應該都沒有論理上的瑕疵。值得注意的是,甲、乙二人的行為都會涉及到作為與不作為的區分,其體系定位在學理上有兩種看法。第一種認為兩者的區分應在客觀構成要件一開始的「(構成要件)行為」中檢驗,第二種則主張應在先於構成要件的前審查(Vorprüfung)階段中檢驗。撇開論理上的良窳不談,先判斷行為是作為或不作為才能決定引用的條文(例如不純正不作為必須加上第15條)、確定審查的基準,因此,至少在解題時比較建議使用第二種模式。

貳、解題要點與流程
  審題後思考解題的脈絡(如下表):
   一、確定問題:「甲、乙二人對於C的死亡應負什麼刑事責任?」
  二、C是被A開槍殺死的,所以問題在甲、乙對A殺C的行為有什麼責任。
  三、A的行為=不法但阻卻罪責的故意殺人既遂行為(§ 271 I),與甲、乙間沒有間接、共同正犯或教唆、幫助關係。因此必須由C死亡的因果鏈上順藤摸瓜,來探討甲、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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