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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9/25
侵害營業秘密訴訟之查證蒐集證據程序


摘要
  營業秘密訴訟涉及侵害事實(技術性或商業性秘密資訊)認定及其損害範圍判斷等爭議,而有其複雜性及急迫性,如何讓法院掌握營業秘密資訊重點、速審速決,有效遏止侵害營業秘密再度發生,讓損害降至最低並確保競爭優勢,就端視被害人(原告)之舉證能力。




本文目次
壹、前言
貳、聲請查證之調查與實施查證
參、查證報告書與營業秘密保護
肆、結論


本文試讀
壹、前言
  營業秘密訴訟涉及侵害事實(技術性或商業性秘密資訊)認定及其損害範圍判斷等爭議,而有其複雜性及急迫性,如何讓法院掌握營業秘密資訊重點、速審速決,有效遏止侵害營業秘密再度發生,讓損害降至最低並確保競爭優勢,就端視被害人(原告)之舉證能力。然而,相較於其他相同具有技術性之侵害專利權事件,較容易在市場上取得侵權行為產品,營業秘密的侵害行為,則是處於被控侵權行為人(被告)或委由第三人之內部設備隱密進行,終端客製化產品或方法(如高端精密、高單價半導體設備之元件與機台運轉製程)甚少呈現於公開市場,相關文書或機體裝置設備等證據資料,往往處於被告或第三人之持有或管理狀態,現實上,被害人即難以接近或蒐集證據,無疑增加訴訟上舉證困難,造成保護營業秘密之最大障礙 。
  近年來,隨著資訊科技或人工智慧等相關技術快速發展,涉及高度專業技術性營業秘密之侵害行為態樣愈趨複雜且多樣性,被害人首須面對證據偏在一方之蒐證不易難題,衍生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之攻擊、防禦不平等個案層出不窮,因此,為回應外界保護營業秘密之企盼,司法院審慎評估日本特許法甫施行之查證制度 ,綜合理論與實務進行全盤研議,認有對蒐集證據程序進行制度性變革之必要,因此,2023年2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引進當事人於起訴後得聲請法院選任查證人(技術專家)執行蒐集證據制度(智審法第19條至第27條、第74條),提升當事人於侵害營業秘密事件之舉證便利性,並落實法院之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要求。

貳、聲請查證之調查與實施查證
一、 聲請查證之要件
  查證制度之最主要目的,在於提起侵害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訴訟(配合本文主題,以下僅論述「侵害營業秘密訴訟」類型)後,為解決被害人(原告)因證據偏在一方之舉證困難問題 ,藉由聲請選任中立且具備專業知識之專家到現場,執行具有一定法律上強制力之蒐集證據程序,以促進當事人訴訟上武器平等,並協助法院發現真實作出妥適的裁判。因此,聲請人聲請查證時,必須具備下列(一)至(四)要件。
  (一) 必要性要件
  聲請查證之「必要性」要件,係指法院為判斷聲請人於訴訟中所主張侵害營業秘密事實之有無,依當事人聲請,有選任查證人對受查證人(包含他造或第三人,下同)持有或管理之「文書或裝置設備」實施查證蒐集證據 之必要性而言(智審法第19條第1項本文)。此於智審法第19條第2項第5款明定「應證事實與依查證所得證據之關聯性。」為聲請查證書狀之應記載事項,亦明白揭示聲請查證之「必要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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