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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0/11
新世代的線上治理──公私協力與跨域合作


摘要
  數位科技的興起,為人類帶來莫大的便利。觀諸以往傳統犯罪,係以「實體」方式,「實際」呈現在眼前,如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涉及動產持有之現實移轉等是。然而,隨著電腦、平板、智慧型手機的興起,一但完成連網從犯行謀劃到牟取不法所得,一切都在線上,毋需落地。犯罪資料在線上,不法所得也在線上。




本文目次
壹、前言:犯罪的新樣貌—超越傳統的偵查思維
貳、刑事司法機關與其他公私部門的合作協力
參、外國立法例的進展
肆、結論:未來展望


本文試讀
壹、前言:犯罪的新樣貌—超越傳統的偵查思維
  數位科技的興起,為人類帶來莫大的便利。觀諸以往傳統犯罪,係以「實體」方式,「實際」呈現在眼前,如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涉及動產持有之現實移轉等是。然而,隨著電腦、平板、智慧型手機的興起,一但完成連網從犯行謀劃到牟取不法所得,一切都在線上,毋需落地。犯罪資料在線上,不法所得也在線上。以目前我們臺灣常看到的「假投資」詐欺案件類型為例:一開始詐欺集團犯嫌先在臉書佯稱與被害人加好友,獲取被害人信任後,再互相加LINE,再藉由LINE進行聊天以施行詐術,經過相當時間,等被害人上鉤之後,再教導被害人申請電子錢包,購買相當數量泰達幣,在線上轉予詐欺集團,或者,透過網路轉帳,讓詐欺集團取得現金購買泰達幣,將贓款透過泰達幣交易的洗錢方式轉至世界各個角落。而詐騙集團成員間,往往素未謀面,僅是單純透過Telegram相互聯絡,避免查緝,至多存在著「弱連結」的關係。簡而言之,臉書+LINE+Telegram+電子錢包+泰達幣=詐騙日常。所有詐騙犯行,一切都在線上進行,完全不用落地。
  因此,在面對今日各式各樣的犯罪態樣時,必須要清楚了解一項重要前提概念:「數據為王(Data is King)」。傳統刑事司法上的「人」,尤其是自然人,越來越不具實質意義。過往,刑事訴訟的相關立法思維係圍繞著「人」而建構,並且援引自然地理疆界作為刑事審半或管轄界線。但基於「網路無國界」「網路無時差」的特性,犯罪地域由境內到境外,延伸到全球每個角落,更嚴重的是,隨著人工智慧科技(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的迅速發展,從雲端到地端,我們可能再也找不到具有人類基因的被告,AI成為犯嫌的情況已然是進行式。
  從而,針對上開現象,尤其網路詐欺犯罪,法務部認有賦予執法機關使用科技偵查手段法律基礎之必要,且須完備相關法制面,以精準打擊詐欺犯罪,業已擬具打詐四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及「洗錢防制法」等修正草案,並經立法院陸續於2024年7月12日、16日三讀通過,由總統於7月31日公布施行,對於未來網路犯罪的查緝及防治,將有重大深刻的影響。

貳、刑事司法機關與其他公私部門的合作協力
  承前所述,網路無所不在,網路活動所造成的相關問題,原本即非刑事司法一端即可處理解決。許多人遇到詐欺案件,第一時間都會直覺反應是警方或者是檢察署、法院的問題,導致解決問題的方式受到局限,輕易淪於刑事法化,而無法見樹又見林,制敵於機先。事實上,案件一旦來到執法機關這一端,已然是癌症末期,難以達到治癒程度。因此,數位化的犯罪防治,務必納入跨領域思維,不能再以傳統模式處理數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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