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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0/14
【司律倫理系列】檢察官為家人出庭辯護行不行?


摘要
  最近這一年來,陸續發生執業律師涉入詐欺集團的事件,甚至還波及法官、檢察官,讓法律專業人的職業倫理遭到社會質疑。雖然「法律倫理」列入司法考試科目已有多年,但目前大學法律系未必都有開設法律倫理課程,而法律學子們尚未踏入司法實務職場,也無法真實體會實際發生違反職務倫理的情境。
  有鑑於此,「月旦律評」從本期開始特開闢《司律倫理》專欄,邀請審、檢、辯、學各領域專家共同以案例方式撰寫系列法律倫理議題,用具體的法律倫理案例,結合實務情境與理論的論述,並依據現行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倫理規範的內容進行解析,希望能供作日後研習法律倫理的素材,並協助所有法律學子及司法實務工作者辨明職務倫理的紅線及建立正確的法律倫理觀。




本文目次
壹、案例事實
貳、倫理爭點
參、解析
肆、結論


本文試讀
壹、案例事實
  甲檢察官於○○地方檢察署擔任檢察官期間,其胞妹乙因案涉訟被告,乙在其所涉的刑事案件審判中,具狀委任甲為辯護人,甲於受委任當日即具狀聲請調査證據及改定期日,狀内載明「聲請人現在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檢察官,現住臺中市,……」,並於狀末附上律師證書。之後在該案準備程序時,甲到庭提出委任狀,受任人欄載明「○○○律師資格詳卷」,當庭聲請擔任辯護人,同時擔任被告輔佐人,但被法院裁定駁回。
  之後,甲以乙之名義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迴避,又被法院駁回;其又再於嗣後的準備程序期日以被告輔佐人身分到庭表明稱:其曾聲請擔任被告之辯護人未經法院准許,本案法院所行之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為非法訊問,其為檢察官具有律師資格等語。不但積極參與相關訴訟程序,甚至為此多次表明檢察官身分。
  案經○○地檢署請求將甲檢察官交付個案評鑑,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作成決議:「甲檢察官有懲戒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建議撤職」。法務部遂依上開決議,將甲移送監察院。後經監察院調查結果,認甲檢察官已嚴重損害檢察官形象及司法公信,違反法官法第89條第1項前段準用同法第16條第5款、同條準用第18條第1項、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前段等規定,情節重大,爰提案彈劾,並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罰俸3個月確定 。

貳、倫理爭點
  一、 檢察官可否為親友撰狀、出庭辯護或陳述意見(執行律師職務)?
  二、 檢察官協助家人處理訴訟案件時,可以做的法律協助範圍為何?
  三、 協助家人處理訴訟案件時,可否揭露自己的檢察官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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