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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0/18 |
初探刑法案例研究方法論
摘要
本文討論刑法案例的審查方法,亦即應該採用何種模式才能正確且有效地審查刑法案例。我國學說就此曾發展出三種不同模式,其中仍以源自德國學說的鑑定模式最具說服力,不過,鑑定模式仍然有審查過程中不易解決的問題,例如行為範圍的界定、不易直接透過審查模式覓得解答的案例態樣,以及多數行為人共同犯罪等,本文就此也提供若干修補建議。
本文目次
壹、早期案例研究方法:抽象爭議分析為重
貳、現代案例研究方法的模版及選擇 參、鑑定模式的操作重點及修正方向 肆、結論 本文試讀
壹、早期案例研究方法:抽象爭議分析為重
我國早期刑法學研究,並不重視案例方法,也未形成對於案例研究的基礎方法論,當時刑法學習的主要方式,大多抽象地泛論法律問題,再分析各說優劣,指明其所採取見解。雖然也有若干論者採取較為案例式的分析方法,即提出具體事實,並指明法律問題,接著提及諸多學說見解,最後採取其中一說作結。舉例以觀,早期學說曾舉出極有意義的案例如下:
「甲以殺乙之目的,將混入劇毒之食物,自台北市交付郵局,寄遞於在嘉義之乙,究以甲交郵時,抑以有毒食物已寄達乙處,置於乙可得食用之狀態時,為殺人罪之著手?」 經過檢討之後,周冶平教授僅單純針對本案的法律效果指出:「夫隔離犯中之行為者甲,於將有毒食物交付郵局之時,已足確認其為遂行殺人犯意之行為,縱其發生結果之危險性未臻迫切,而其行為本身則已充分現實化、具體化,任其自然經過,犯罪自可底於完成……惟反對論者,則以有毒食品置於被害乙可得食用之狀態下,始為著手,概純從客曲觀點立論也。然甲於將毒物付郵時,其實行行為業經終了,而又以與實行行為無關之郵寄行為與被害人所處之狀態,決定甲之實行行為之開始,寗非倒果為因之論,故不足取」。簡單地說,周教授認為上述事實涉及著手時點,而著手時點有兩種觀點,周教授從實行行為的完成視角主張,著手應從完成交付有毒食物給郵局時,始可起算。 此種早期刑法案例研究方法,大致上風格雷同,不外乎指出某些抽象性案例,而抽象性案例會連結特定議題,學者提出稍富具象風貌的案例事實,再指出其爭點,其中也一併提及,不同法學案例研析者針對議題有不同見解,論者至多簡要立論,再指明這些見解的特殊之處,最後以個人觀點作結。 早期案例研究方法較為簡單,分析案例的目的也不是著重實際個案法律效果,而是為了合理說明抽象的法律爭議。這樣的處理目的雖非無憑,但卻明顯減低案例研究的意義。質言之,以抽象法律問題為導向的舊式案例研究,往往只能針對單一議題提出不同見解,設計案例時,大致上也不會綜合數種不同層次的爭點來描述其事實情境,但若能置換討論重心,改成著重具體案例的解釋及掌握,而不是抽象爭議的說明,此時可以設計較為複雜且橫跨數種不同爭點的案例事實,從中就可以更清楚地觀察到案例分析的重要性。 接下來的討論,將跳離早期的抽象式研究方法,轉從具體案例分析視角切入。值得注意的是,就我國學說現今討論具體案例的分析方式中,又可分成三種不同的切入觀察視角,接續分析就先簡要說明三種不同的具體案例分析方法,再評析其良窳,選定較合宜的作法。最後則說明操作該作法時,應該 注意的事項以及可能必須修正的地方。 貳、現代案例研究方法的模版及選擇
如前所述,現代的案例研究已經走出以輔助抽象爭點為目的之窠臼,設計出結合數則爭點、較具挑戰性的案例,再於其中掌握可能的法律議題之具體案例思維走向,才是重點所在。但究竟要用什麼樣的表述或研析方式解釋案例,則涉及接下來的版型問題。
一、鑑定模式
「鑑定模式」是德國學說最主要的案例研究方法,不過我國學說在1990年代以前幾無著墨,臺灣刑事法學在這個時代以前,似乎仍不熟悉鑑定模式的案例研究方式。不過在90年代以後,隨著當時新一批的刑法學者學成歸國,對於刑法案例的思考態度,也隨之發生改變,其中最具重要的理論旗手莫過於黃榮堅教授。
黃教授發表於1989年的經典論文「刑法解題──關於故意及過失」一文中,真正引入了已經在德國成為主流論點的「鑑定式」解題結構,其所提及的案例內容,不再如舊式題目相對簡單,而是在敘述風格上較具有現實感:「新南橫公路探勘隊員甲乙二人行於林山,忽有山豬出現攻擊某乙。某乙倒地,狀甚危急。某甲雖然知道,在這種情況下開槍,也不無可能誤中某乙,可是為了救乙一命,只好瞄準山豬射擊,不幸果真射中乙,某乙於送醫途中死亡。某甲刑責如何?」 著作推薦影音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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