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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0/2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下對於專利及商標救濟對審制優化之期許


摘要
  我國自智慧財產法院創立以來,對專利權或商標權效力爭議,採取雙軌制之建構,因此對審制未來之實現不僅攸關專利權或商標權效力爭議解決制度之優化,更關係著與民事侵權訴訟間之互動與協力,如何全力促成對審制在我國生根並開花結果,實為當務之急。本文由對審制「本體之形成」與「效力」二方面,評論我國專利法與商標法關於對審制建構之修正草案,並提出建議。關於對審制與雙軌制間之互動與協力,本文再次強調「雙軌效力競合制」之構想。




本文目次
壹、前言
貳、專利法與商標法之立法目的
參、專利權或商標權評價錯誤之矯正
肆、專利權或商標權權利有效性爭議對審制之建構
伍、對於專利法與商標法對審制規範模式之評論與建議
陸、結論


本文試讀
壹、前言
  專利權或商標權授予之主要目的為貫徹創新法制之立法目的,在鼓勵創新之同時,相關排他權因支配無體之解決技術問題構想或商譽,若在權利效力或範圍之判斷或評價上一有閃失,在法定排他權之行使下,定然不當增長他人就相關技術或商譽之累積創新成本,阻礙專利法與商標法立法目的之實現。特別是專利權或商標權效力,礙於審查人力與相關資訊成本,縱使經審查而授予專利權或商標權,無法確然肯定相關權利效力之絕對存在,是故,各國專利法或商標法在權利存續期間皆創設公眾監督並鼓勵公眾挑戰專利權或商標權效力之法制。為提升公眾監督下專利權或商標權效力挑戰之效率與正當性,國際之趨勢係將權利人與權利效力挑戰者於爭議處理程序中定位為權利效力爭議之當事人,而行政機關則為處於爭議審理之中立地位,此為專利權或商標權相關效力爭議程序對審法制之理念。我國專利法與商標法近年來亦朝前述對審制之建構而努力,此反映於專利法或商標法之相關草案,以及學界對於對審制之關注。我國自智慧財產法院創立以來,對專利權或商標權效力爭議,採取雙軌制之建構,因此對審制未來之實現不僅攸關專利權或商標權效力爭議解決制度之優化,更關係著與民事侵權訴訟間之互動與協力,如何全力促成對審制在我國生根並開花結果,實為當務之急。作者才疏學淺,謹以本文提出對於專利法或商標法修正草案之淺析,以表達對於我國對審制建構之期待。
貳、專利法與商標法之立法目的
  專利權或商標權之授予,在相關法制之目的上,雖有獎勵技術或商業品牌行銷創新之立法意圖,但立法之終極目標,則由獎勵技術貢獻進而擴大至促成相關技術之自由競爭,或造就以商譽正常傳遞為導向之相關交易的市場發展。前述獎勵創新目標之實質達成,反映在專利權人或商標權人於專利權或商標權之行使以及面臨權利行使障礙時之救濟。此現象為專利權或商標權二者所蘊含之私益概念,專利權人或商標權人,於專利權或商標權之支配下,藉由權利之行使與相關救濟等相關法效,不僅期待能回收為創新目的所投注之成本,更希冀能由專利相關發明之實施,或商標相關商譽之實現,獲致合理之市場經濟利益。
  若由專利權價值而論,專利權價值乃專利相關發明超越先前技術之技術貢獻價值或此價值於市場實現之相應經濟價值7,專利法定排他權係賦予專利權人支配並實現相關專利權價值之地位,而專利侵權經常破壞了前述之支配實現狀態,造成專利權價值支配之不法挪移,原本該由專利權人支配之專利權價值發生減損,同時藉由不法挪移而改由侵權者支配並實現,因此專利侵權之相關救濟即至為關鍵,透過排除與預防侵害請求權之主張,得以阻斷與預防專利權價值之不法挪移。另外,損害賠償之請求,則可由金錢補償之方式,回復至若無侵權時專利權人對於專利權價值之支配狀態。
  同理,商標權價值之支配與救濟亦類於前述專利權價值。只是要特別強調者,在於商標權價值之認定。商標權價值來自於註冊商標背後所隱含之商譽。該商譽之支配與實現本為商標權人依商標權與其市場經濟計畫所應享有之地位,商標侵權行為扭曲了商譽本身傳遞正確交易歸屬或品質相關資訊,不法挪移了商標權價值之支配與實現,造成商標權價值之減損,因此救濟相關規定亦屬必要。(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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