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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1/25
舒緩司法工作負擔之解方


摘要
  近期關於久懸未決的司法人員過勞問題,終因士林地方法院某位法官跳樓身故,而激起司法體系包括實務及學術界的千層浪花,形成法官群體的「集體創傷」,瞬間處於相互感染的一片藍色憂鬱環境中。立於日夜承受內外壓力交相夾攻之下的檢察官、法官們,在有限的生命裡,如何能在堆積如山的案件洪流中有效進行偵查、審判,實踐程序及實體兼顧的公平正義,其條件的成就不再只是一味要求司法工作者要任勞任怨、案牘勞形這個要素而已,更重要的必須包括制度、思維的變革,這才是司法偵查、審判成功的充分條件,也才能確保司法的良性運作可長可久。
  筆者堅持數年來不間斷的呼籲,為文重申及提出刑事偵查、審判方面相關制度、思維的變革方案,在不影響人民訴訟權益的前提下,讓司法偵查及審判效能可以顯著提昇,並有感地舒緩司法的工作負擔。




本文目次
壹、審判程序以「錄音」取代「筆錄」之機制
貳、判決書之簡要記載(含提示證據流程簡化方案)
參、偵查階段之解方:刑事假性財產案件有費制度
肆、妨害司法公正罪之建立
伍、案件簡繁分流制度:微罪及告訴乃論之罪,修法增加ADR機制或修憲建立治安法官
陸、革心:司法人員倫理價值觀念及習慣的改變
柒、結論


本文試讀
壹、審判程序以「錄音」取代「筆錄」之機制
  審判程序以錄音取代筆錄之模式,將是一項能兼顧促進訴訟及發現真實的機制,此不僅能減省司法人員(包括書記官)的工作負擔,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防免證人、被告等在法庭虛偽陳述之機會,使案情真相得以水落石出,真正能達到公平、適時審判的解方。茲簡要說明之。
一、現存以「筆錄」為審判中心之奇特現象
  按刑事訴訟制度變革中的直接言詞審理,加上筆錄電腦化、證據(提示)數位化(電子卷證)、法庭電腦螢幕建制的推波助瀾,經過多年來法院審判實務操作結果,目前我國法庭的直接言詞審理,普遍已變相成為以「觀看螢幕顯示的筆錄」為審判中心的奇特現象,所有參與訴訟者,不論審檢辯或被告、證人、旁聽者等,均習慣性地全程緊盯著電腦螢幕筆錄,且一旦當事人爭執筆錄之記載是否完全符合陳述者之原意時(按陳述者口述時,書記官摘要後記成筆錄之過程中難免偶爾發生節錄上的文字無法完全反應口說、語調之困境),對筆錄文字之記載更是錙銖必較,深怕錯失每一字句會影響法官心證,此即所謂以筆錄為審理中心之怪誕現象。
二、以「錄音」取代筆錄之必要性
  為此,本文持續多年來的堅持,再度倡導審判程序中須改以「錄音」代替筆錄之運作方式。亦即,言詞直接審理之最重要目的,在於能即時觀察陳述者講話的語氣、態度、眼睛有無飄浮,或者透過各種肢體動作之直擊,可以綜合判斷陳述者所言之真偽、可信或不可信。尤其在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訴訟結構下,其中極重要的交互詰問(cross examination),其功能在於希冀將事實的真相,透過詰問證人或訊問被告之緊密而連貫之過程中,使陳述者毫無防備地和盤脫口而出。然而,現在的交互詰問制度,倘如前述以筆錄為審判中心之運作模式,將導致詰問(或訊問,下同)者每問一句,甚至受詰問者每回答一句,受詰問者均有充裕時間慢慢看著相對較慢之電腦筆錄文字之輸入,則在書記官筆錄記錄過程中,受詰問者心中早有防備,精明之人已能預想詰問問題之關鍵為何,並盤算著要如何應答。可想而知,此種環境總能讓陳述者可以整暇以思的狀態爭取虛偽陳述事實(false statement of fact)的空間。如此運作下來,如還自誇這種層層限制下的交互詰問機制能夠發現真實,恐自欺欺人。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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