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24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4/11/26
電力開發協助金法律定位及爭議調處機制探討


摘要
  為推動我國能源轉型及電業市場改革,即在電力穩定供應前提下,建立「多元供給、公平使用及自由選擇」的電力市場,我國政府近年積極推動《電業法》修法,於2017年該次修法過程中,社會各界及立法院均認為,電業應提撥一定比例金額作為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之用途,爰於《電業法》第65條訂定電力開發協助金(下稱「電協金」)相關規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於2019年4月16日完成「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下稱「電協金監管辦法」)訂定並發布,以落實電業回饋機制法制化。




本文目次
壹、問題提出
貳、鄰避設施之衝突因應及回饋措施
參、我國電協金運作機制
肆、電協金運作機制之法律性質探討
伍、代結論


本文試讀
壹、問題提出
  為推動我國能源轉型及電業市場改革,即在電力穩定供應前提下,建立「多元供給、公平使用及自由選擇」的電力市場,我國政府近年積極推動《電業法》修法,於2017年該次修法過程中,社會各界及立法院均認為,電業應提撥一定比例金額作為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之用途,爰於《電業法》第65條訂定電力開發協助金(下稱「電協金」)相關規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於2019年4月16日完成「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下稱「電協金監管辦法」)訂定並發布,以落實電業回饋機制法制化。
  此種回饋機制,過去係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下稱「促協金要點」),成立「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審議委員會」(下稱「電協會」),辦理相關工作;而民營電廠部分,多以與台電公司之購售電合約或自行編列預算,並與地方自治團體達成協議進行運作。
  電協金運作機制法制化,除課與電業之電協金提撥義務外,亦針對未履行該義務設有罰鍰責任,但仍有部分疑義,例如提撥不足、短少撥付未有相關規範,其應係依循民事或行政上爭訟手段等,而前揭問題之前提均需將電協金提撥及撥付行為,進行法律上定性,因本議題所涉龐雜,本文僅為電協金運作及法律性質之初探,希冀能藉本文,收拋磚引玉之效。

貳、鄰避設施之衝突因應及回饋措施
  近年常有地方自治團體為轄內鄰避公共設施處理發生爭議,爰先就鄰避設施之特性進行界定並就其相關因應方式進行整理。
一、 鄰避設施之特性
  鄰避設施係通常指為國家經濟建設發展及人類生活環境等需要,隨著時代及科技進步所必需之設施,但其又會帶來一定外部效果,如噪音、空氣污染、交通擁塞等(如產業設施,包含煉油廠、化工廠、電廠、變電所等;公共服務設施,包含圖書館、公園、醫院、飛機場、療養院、垃圾掩埋場、焚化爐等。),一般而言,任何設施均會產生正、負面外部影響,雖能為大多數人帶來一定效益,但設施附近居民將承擔其外部成本,危害鄰近居民健康或降低其財產價值,因而造成之負面影響比例越多者即會產生所謂「鄰避情結」。於國外文獻中,通常稱此類不受鄰近居民歡迎之設施為「露露」(地方上排斥的土地使用方式,Locally unwanted Land use),或「鄰避」(不要在我家後院,Not In My Back Yard),我國則多稱之為鄰避設施。
二、 鄰避設施回饋措施之衝突 因應
  我國對鄰避設施排斥抗爭之案例漸增,如水庫興建,核四運動,五輕事件、核廢料放置等,乃從社會住宅 至陸域風電 等建設,均被認為屬鄰避設施。除顯示民眾的民主意識提升外,亦表示我國人民對於環境權之自我覺醒,故鄰避設施需提高規劃審慎程度、強化檢討評估及加強溝通協調機制 ,落實污染防範及衝突管理等,方有減少設施設置阻力而順利運作之可能。
(本文未完)




著作推薦


影音推薦



 看更多2024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