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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2/14 |
專利權均等侵害與全要件原則之衝突與協力──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6號民事判決為中心
摘要
本文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6號民事判決所啟發,重新檢討全要件原則於專利權均等侵害之適用,對此提出「要件調和說」,以調整「形式判斷說」對於全要件原則過度僵硬之解釋,亦補充「要件忽略說」關於全要件原則適用之理論基礎。在「要件調和說」下,一旦被控侵權物或相關製程在形式上欠缺對應系爭專利特定請求項之部分要件或步驟,不應以此要件或步驟之欠缺而直接認定不適用均等侵害評價。依法理,須再踐行二個步驟以確認前述要件或步驟欠缺於均等侵害評價之真正意義。
本文目次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法院見解 肆、評析 本文試讀
壹、事實摘要
本件訴訟上訴人(原告)DT公司擁有我國發明專利第I 311713號(系爭專利),該專利有關於「一種使用反射器解決多點對多點遠距即時串流視訊傳輸及儲存瓶頸之方法」相關技術,專利權期間自2009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4日。被上訴人(被告)CHT公司多次透過招標向DT公司採購內含系爭專利相關技術之設備。而後,CHT公司宣稱自行研發有別於系爭專利相關發明之點對點監視系統新技術,並本此技術提供「千里眼服務」(系爭服務)並建立相關服務平台。DT公司遂以該平台之系統運作未經同意侵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為由,向智慧財產法院(現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本件訴訟歷經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13號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485號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6號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8號民事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上更三字第1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第2500號民事裁定。 本文鑑於篇幅之限制以及相關爭議之複雜性,僅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6號民事判決為中心,闡述均等侵害評價與全要件原則之關係。 貳、爭點
本文所討論之爭點為專利權全要件原則究竟為專利權均等侵害評價之先決要件,抑或為均等侵害評價之例外?進一步言之,在結構形式上,一旦被控侵權物品或製程欠缺與申請專利範圍特定請求項相對應之部分要件或步驟,是否當然無專利權均等評價適用之可能?
參、法院見解
就前述爭點,二審法院似採肯定之見解 。基於二審法院之認定,系爭專利採行之模式為「手段功能用語」 ,而由於系爭服務之運作欠缺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d步驟「反射器設儲存裝置,隨時將輸入反射器之即時協定儲存於儲存裝置內之視訊raw dat○○○區○於○○○段轉檔成mp4 檔儲存後,即予刪除」以及1-f步驟「反射器之交互備份具有平衡各伺服端、串流伺服器負載之功能」之步驟,故而在請求項文義與均等範圍均不構成專利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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