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24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4/12/25
覆議案未通過後的聲請釋憲


摘要
  立法院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修正,行政院認為此一修法內容違憲且窒礙難行。行政院提起覆議,然立法院決議維持原案,則行政院可否再聲請釋憲?




本文目次
壹、爭點
貳、問題分析
參、結論


本文試讀
壹、爭點
  依案例事實所示,行政院提起覆議,然經立法院決議維持原案,此際依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下稱「本款」)規定,「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此是否包含不得聲請釋憲?而如行政院聲請釋憲,就其先提起覆議之情事,對釋憲程序要件的判斷有何影響?
貳、問題分析
一、以「覆議」與「聲請釋憲」之差異為基礎思考
  憲法上「覆議」之制度在於使立法院重新考慮該議案而設,偏向政治面的考量(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至「聲請釋憲」則屬合憲性的判斷,事涉憲法的遵循。即在「憲法最高性」的思考下,一個議案(法律案)當必須合憲,行政院方能執行,爰二者於本質上有其差異。
  至依憲法規定,「提起覆議」之原因為「窒礙難行」,「聲請釋憲」之原因則係認為「違憲」。「窒礙難行」之概念或屬廣泛,然解釋上應較屬事實上的因素(例如現實上難以執行),而「違憲」固可能亦在其中,但如思考「違憲」係法律面向上的判斷,且「應即接受該決議」之前提當為該議案不違憲,則應知「窒礙難行」與「違憲」二者係有區別。依此「窒礙難行」於解釋上應排除「違憲」的原因,即行政院對一個議案認為窒礙難行而提起覆議,與認為違憲而聲請釋憲,係屬二事。
  然如在一個案例中有所併存,法理上應以「聲請釋憲」的途徑優先於「提起覆議」。蓋如覆議案經立法院決議維持原案,則行政院必須接受;然此際該議案係屬違憲,則要如何接受?至如認先聲請釋憲可能有覆議期限限制的問題(增修條文本款參照),則此應係透過「暫時處分」的制度而予解決,殊不能以此作為先提起覆議之理由。至如聲請釋憲時該法律尚未由總統公布,此際僅係欠缺公布的程序,於外在形式及實質內容均已成立,程序上可從寬考量,亦無疑問。

二、 「接受該決議」後的聲請釋憲
  此延伸的問題是,依增修條文本款,提起覆議案經立法院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則可否再聲請釋憲,關鍵厥為「接受該決議」的闡釋。此依本文上述,所指涉者應係該事實上認為窒礙難行的情狀即不存在(而應予以執行),蓋一個議案如存有「違憲」情事,當不可能藉由立法院的決議或行政院的接受而有所消弭或妥協。依此說明,行政院認為某法律案有「窒礙難行」、但(在立法院維持原決議後)卻仍須接受者,並不排除可再採行聲請釋憲的途徑,蓋法律(憲法)層面的爭議不應與政治運作上的考量混同思考。
  惟如上所述,問題的本質毋寧應在於,如認為二者的原因同時存在,「合憲」應為「接受決議」的前提,故(理論上)應先採行聲請釋憲(並請求暫時處分)之途徑;而較非執著於「應即接受該決議」是否包含聲請釋憲。
(本文未完)




著作推薦


影音推薦



 看更多2024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