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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1/03 |
專利民事訴訟職權探知化之風險與因應
摘要
在2008年7月1日智慧財產法院開始運作前,專利侵權訴訟就如同一般的民事訴訟,一審是在各地方法院審理,且因我國係採公私法二元制,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的專利究竟有無應撤銷事由,係屬公法事件,應循舉發、訴願、行政訴訟等途徑解決,並非民事法院可以裁判之事項。惟實務運作下,發現因民事法院停止審判等諸多缺點,因而促成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制訂。
本文目次
壹、前言
貳、專利無效的二元程序 參、調和 肆、問題的提出及因應之道 伍、結語 本文試讀
壹、前言
在2008年7月1日智慧財產法院開始運作前,專利侵權訴訟就如同一般的民事訴訟,一審是在各地方法院審理,且因我國係採公私法二元制,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的專利究竟有無應撤銷事由,係屬公法事件,應循舉發、訴願、行政訴訟等途徑解決,並非民事法院可以裁判之事項。惟實務運作下,發現因民事法院停止審判等諸多缺點,因而促成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制訂。自此之後,在專利民事侵權訴訟中,被告可抗辯專利有應撤銷之事由 ,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統計,從2008年第3季(即智慧財產法院開始運作)至2024年第3季的統計結果,專利民事訴訟第一審的收案數為1,940件,其中有927件訴訟的被告提起有效性抗辯,比例約47.78% ,可知除了不侵權抗辯以外,有效性抗辯也是被告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的重要攻擊防禦方法。
我國民事訴訟原則上雖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但對於公益性較高之案件(例如家事事件),也調和納入職權主義。專利的本質雖為私權,但因排他權之行使也與公共利益有關,因此在審理專利侵權訴訟時,特別就有效性抗辯的部分,法院究竟應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辯論主義)或也能因公益性的考量而納入職權主義?反之,行政訴訟原則上雖採職權主義,但在專利舉發事件上,早期行政法院見解即揭示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則究竟在專利民事侵權訴訟的有效性抗辯之審理中,民事法院是否可以納入職權主義?或納入的程度為何?本文擬從實務上的觀察加以研析,並提出可能的調和與因應方式。 貳、專利無效的二元程序
在智慧財產案件法施行後,專利侵權民事訴訟的被告可以在訴訟中提起有效性抗辯(民事途徑),也可以循傳統的舉發、訴願、行政訴訟等方式(行政途徑)解決專利有效性的爭議,此為本文所稱目前在臺灣可以讓專利無效的二元程序。差異在於以民事途徑宣告專利無效的結果為相對效(僅在民事訴訟的原被告間發生拘束力),以行政途徑宣告專利無效的結果則具有對世效(任何人均受拘束,智慧財產局也會將該專利註記撤銷),以實務運作觀察,被告有單採民事途徑解決,也有併採行政途徑解決,不一而論,而民事途徑與行政途徑的結果不一,也是立法者當初可預見的結果 。
詳言之,專利「有效性」的爭議,主要判斷依據仍是專利法第71條第1項的舉發事由(實體理由):在民事途徑的審理程序上,民事案件原則上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進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未規定者,依民事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 ;然而,在行政途徑的審理程序上,針對相同專利「有效性」的爭議,除原則上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進行外,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未規定者,依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 。 然而,單就民事途徑審理「有效性」而言,會不會因為審理的原則而產生結果上的差異(例如,以職權探知的結果發現專利無效的原因,但以當事人進行的方式卻因被告無法有效主張而造成專利維持有效的結果)?如果僅因審理原則的差異而造成專利有效、無效不一的結果,是否符合公眾期待? (本文未完) 著作推薦影音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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