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25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5/01/04
從實務偵辦犯罪角度看即時定位之法律適用


摘要
  近來詐欺盛行,在執法人員殷殷期盼下,打詐新四法 之制定與修正業於202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8月2日生效施行,其中包含「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賦予執行人員科技偵查手法的法源依據,解決長久以來員警使用「M化偵查網路系統」(下稱「M化車」)以及GPS衛星定位追蹤器(下稱「GPS追蹤器」)科技偵查的法源依據,但此部分刑訴法的修正,在真實執法世界中,卻產生了新的問題,困擾第一線執法人員。




本文目次
壹、前言
貳、即時定位之概念與基本權干預
參、即時定位的法律適用
肆、結語


本文試讀
壹、前言
  近來詐欺盛行,在執法人員殷殷期盼下,打詐新四法 之制定與修正業於202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8月2日生效施行,其中包含「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賦予執行人員科技偵查手法的法源依據,解決長久以來員警使用「M化偵查網路系統」(下稱「M化車」)以及GPS衛星定位追蹤器(下稱「GPS追蹤器」)科技偵查的法源依據,但此部分刑訴法的修正,在真實執法世界中,卻產生了新的問題,困擾第一線執法人員。
  刑訴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修正施行後,筆者於某次帶領團隊偵辦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專案執行,於執行前夕,因該案有透過即時定位尋找涉案主嫌所在位置必要,承辦司法警察突稱其內部上級長官表示希望依照新修正刑訴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雖筆者認為即時定位應不適用新修正刑訴法第153條之2規定(詳下述) ,然因執行在即,另方面筆者也想知道法院對於即時定位法律適用之看法,遂依照新修正刑訴法第153條之2規定,由承辦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以書面記載第153條之5第1項各款之事項與實施調查之必要性及其理由後,向所對應之管轄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嗣法院審核後認有理由,依照所請,核發許可書,之後該案件亦有在即時定位輔助下順利找到涉案主嫌。此專案執行經驗凸顯出一個問題,「即時定位」是否應適用新修正刑訴法第153條之2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之問題。在該次經驗中,可以看到至少有第一線的司法警察認為應該受到前開規定的規範,而核准的法官,雖未必有意認為即時定位「一定」得依新修正刑訴法第153條之2規定為之,然既然核發許可書,至少表示其並不反對即時定位可以依照該規定向法院聲請。因實務上即時定位係司法警察機關常用以輔助找尋刑事案件涉案主嫌之手段,新法修正後,筆者亦常聽聞第一線執法的司法警察對此表示困惑,檢察官、法官間亦存在不同看法,此問題確有探討必要。

貳、 即時定位之概念與基本權干預
一、即時定位的原理與特性
  身處行動電話時代,手機不離身,而通訊相關資料係經由基地台傳輸,則利用手機與基地台的連線運作,即有「機會」從基地台位置資訊(cell-site location information)探知手機所在位置。簡言之,行動電話在通訊階段或待機狀態時,會自動搜尋鄰近訊號最強之基地台進行連線,以利在通訊時能在最佳的品質下進行,而在連線過程中,行動電話會自動傳送使用者電信門號(即IMSI)及該行動裝置的序號(即IMEI)予連線基地台所屬電信業者進行註冊,以使手機可以處於隨時接收或發送通訊的待機狀態 。「行動電話定位技術」即泛指執法機關向電信業者請求查調電信門號開機註冊於基地台時,最後一次註冊基地台的基站地址,依此結果來協助執法機關估測手機電信用戶之空間坐標位置。再者,各基地台位置網路會彼此覆蓋,通常手機通訊會經由最近或訊號最強的基地台進行傳輸,然為避免通訊中斷,手機仍會隨時搜尋其他基地台,確保使用者移動時可以立即註冊到其他訊號更強的基地台進行連線,若手機搜尋到的基地台超過三個,即可利用三角定位原理,以所搜尋到之基地台位置為圓心、多次畫圓,不同基地台訊號範圍所交集出之區塊,即為手機所處之範圍 。依前述,透過手機與基地台連線原理,以基地台位置資訊判斷手機所在,嚴格來說,僅係得到使用者手機「可能」的位置,而非精確的定點位置,執法者必須再輔以其他資訊(如先前跟監對於使用者生活區域的瞭解、現場監視器的比對等)方能縮小範圍,進一步研判手機持有人最終的實際位置。另一方面,雖然基地台位置資訊僅能提供可能範圍,但執法者若能妥適搭配其他資訊,對於找尋手機使用人具體位置,仍有相當助益,故成為我國偵查實務廣泛應用之偵查手段。
(本文未完)




著作推薦


影音推薦



 看更多2025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