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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1/07
律師提供免費法律諮詢算不算委任?


摘要
  甲夫與乙妻有家事事件離婚、子女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之訟爭,乙妻與婆婆丙及大姑丁有返還借款訟爭。乙妻於2015年8月間(第一次諮詢)曾至A律師事務所向A律師諮詢,諮詢時A律師除談及乙妻可主張與婆婆、大姑間借款沒有借據、款項滙至乙妻帳戶、房子由甲夫贈與等返還借款事件外,亦有述及關於房子換鎖、生活費、離婚給付扶養費用之具體情節。但乙妻與A律師於第一次諮詢結束後,乙妻並未委任A律師辦理任何訴訟案件,亦無正式之委任關係。嗣後,A律師於2016年4月間接受婆婆丙與大姑丁委任辦理返還借款事件之民事第二審程序(上訴人婆婆丙、大姑丁;被上訴人乙妻。2017年1月10日判決)。乙妻在返還借款第二審訴訟程序中則委任B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文目次
壹、案例事實
貳、倫理爭點
參、解析
肆、結論


本文試讀
壹、案例事實
  甲夫與乙妻有家事事件離婚、子女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之訟爭,乙妻與婆婆丙及大姑丁有返還借款訟爭。乙妻於2015年8月間(第一次諮詢)曾至A律師事務所向A律師諮詢,諮詢時A律師除談及乙妻可主張與婆婆、大姑間借款沒有借據、款項滙至乙妻帳戶、房子由甲夫贈與等返還借款事件外,亦有述及關於房子換鎖、生活費、離婚給付扶養費用之具體情節。但乙妻與A律師於第一次諮詢結束後,乙妻並未委任A律師辦理任何訴訟案件,亦無正式之委任關係。嗣後,A律師於2016年4月間接受婆婆丙與大姑丁委任辦理返還借款事件之民事第二審程序(上訴人婆婆丙、大姑丁;被上訴人乙妻。2017年1月10日判決)。乙妻在返還借款第二審訴訟程序中則委任B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2016年5月間(第二次諮詢),乙妻又至A律師事務所欲向A律師諮詢,乙妻向A律師提及:上開返還借款事件第二審現在是A律師代理婆婆丙及大姑丁,但其不是要來找A律師談返還借款事件,是要問離婚等語。A律師稱已經想起乙妻與婆婆大姑間返還借款事件,欲促全部紛爭和解等語。乙妻於諮詢時除提及返還借款相關內容,並如實告知婚姻紛爭相關資訊,並與A律師討論甲夫在外有女朋友、財產分配、扶養費等事項。時隔一年後,2017年4月間A律師接受甲夫委任辦理離婚事件,並續任該家事事件第二審訴訟代理人,直至2021年9月14日始終止委任。 案經乙妻向A律師所屬○○律師公會申訴A律師未利益廻避,經○○律師公會移付律師懲戒,A律師申辯指出其與乙妻之間沒有委任、信賴關係、亦非提供法律諮詢,律師有接案的自由等語。然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均認A律師有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等相關規定,情節重大,決議予以懲戒。

貳、倫理爭點
  一、就利益衝突案件,律師接案之自由有無限制?限制之範圍為何?
  二、律師與當事人間委任關係於何時成立?僅提供法律諮詢,未收費、未正式委任,是否有成立委任關係?
  三、律師可以跟對造當事人洽談承辦案件之內容嗎?
  四、律師利益衝突迴避義務,是否有免責情形?

參、解析
一、 就利益衝突案件,律師接案之自由有無限制?限制之範圍為何?
  律師是自由業?除了受僱律師、公職律師或在機構私人公司任職之律師以外,多數自行開業之律師,一般而言均有自行決定是否接案之自由,相較於法官、檢察官依分案規定無挑選承辦案件之自由,律師顯然較為自由。但是否想接什麼案就接?想見什麼人就見?依全國律師聯合網站資訊,目前律師執業人數已1萬2千餘人,面對高度競爭的執業環境,自行開業之律師為開拓業務增加案件,基於經濟收入來源考量,只能努力接案,多數律師認為律師有接案的自由。本件案例A律師顯然認為其有接案自由,而決定接受婆婆丙、大姑丁及甲夫之委任。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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